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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申请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被判刑5年


中山日报3月30日讯 “驰名商标”是商标领域的最高殊荣。原市工商局三乡分局局长郑嘉宁在担任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或相关人员申请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6年受贿合计99万元。记者昨日获悉,郑嘉宁全额退赃后一审被判刑5年,处罚金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郑嘉宁在任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企业或相关人员申请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并收受贿赂。其中郑嘉宁单独收受李某、何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48万元;他又伙同原市工商局长李德荣(另案处理)收受李某等人给予的贿赂款266万元,其中郑嘉宁分得51万元,李德荣分得215万元。
法院查明,郑嘉宁伙同李德荣为企业办理驰名商标,一个驰名商标成功认定后受贿20万至30万元不等。多数时候,郑嘉宁如果收受的贿赂款是20万元,他都转交给了李德荣,如果收受的是30万元,他则收取10万元,李德荣收取20万元。
2017年4月10日,郑嘉宁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带回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事后,郑嘉宁的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99万元。近日,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郑嘉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郑嘉宁退缴的违法所得9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以案说法
代收贿赂款转交他人为何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法庭上,郑嘉宁的辩护人提出,郑嘉宁代收贿赂款转交给李德荣的行为不构成共同受贿,应按照郑嘉宁个人实际受贿所得数额进行处罚。法院认为,郑嘉宁与李德荣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在李德荣知悉并收受贿赂款时形成犯罪联系,共同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另外,考虑到这起案件难以区分主从犯,且行贿人的贿赂对象、金额明确,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法院按照郑嘉宁个人实际受贿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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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山日报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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