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与原沪江大学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一方是拥有系列“沪江”商标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双方因对“沪江”商标标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2018年4月18日下午,“沪江”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法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诉讼请求。
“沪江”是否属于上海理工大学未注册驰名商标
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的渊源,要从半个多世纪前说起。民国时期的“沪江”是一所教会名校,出过徐志摩、李公朴、荣鸿庆等多位名人。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复旦大学等多个院校,校址移归上海机械制造学校和上海工业管理学校,1958年两校合并升格为上海机械专科学校,经过多次更名和重组后形成今天的上海理工大学。
二审中,上海理工大学认为,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沪江”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主要为内部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沪江”标识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沪江公司则认为,历史上的沪江大学已终止存续,上海理工大学没有继承沪江大学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且上海理工大学亦没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大量使用“沪江”商标并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对“沪江”标识的使用是有限的。此外,沪江公司还表示,其注册的沪江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可以针对性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
商标注册查询显示,从2006年起,沪江公司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理工大学直到2016年才提起对“沪江大学”等商标的申请,明显在沪江公司拥有商标权之后。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起诉沪江公司侵犯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法院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由于不满一审结果,上海理工大学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认为,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等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沪江”标识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至于二审期间有关“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证据,法院认为,该培训中心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的外语学习需要,适量招收外校学生,市场区域范围有限;且3年间招生人数不足千人,市场份额不高;根据百度搜索结果,该中心对外宣传有限,市场声誉亦不高。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局限于商标,进而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并参与了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沪江语林网”的建设运营工作,具有使用“沪江”标识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学的企业名称,上海理工大学无权主张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沪江语林网”,系伏彩瑞个人创办的网站,并非上海理工大学投资建设。
法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上海理工大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过往宣传材料是否对公众造成混淆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公司都是从事教育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的承继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沪江公司的虚假宣传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上海理工大学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公司是专业从事非学历在线教育的互联网企业,上海理工大学是大学,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在线教育,双方没有竞争关系。沪江公司所作的宣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结果,且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虚假宣传行为。
据法院提供的材料显示,2015年4月23日,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沪江公司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
对此,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宜对经营者所处的行业领域作过细划分,主要应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本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作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至于沪江公司辩称其沪江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记者 李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