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新华字典》在很多人心中有着特殊的地位。自1957年至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某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并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商务印书馆诉请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而那出版社则认为,“新华字典”由国家项目名称发展为公共领域的辞书通用名称,商务印书馆无权就“新华字典”主张商标权益,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那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构成复制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
【说法】“新华字典”能被认定为商标吗?审理法官指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是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考虑相关公众对“新华字典”的知晓程度、“新华字典”的使用持续时间、销售数量、宣传范围及受保护记录等多方面因素,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商务印书馆的“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将“新华字典”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会造成排除竞争、实现垄断辞书类市场的局面呢?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法院也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知识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判决明确指出,商标法对商标独占使用权利保护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附着的商品,给予商务印书馆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并不是给予其出版字典类辞书的专有权,不会造成辞书行业的垄断。通过给予商标保护的方式,促使商标权利人更好地承担商品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和传播知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促进出版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本报记者 魏哲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