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注册商标但不使用,而是待价而沽,这是众多“商标贩子”的生财之道。然而,这样的好日子恐怕快要到头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两起涉及知名企业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下称阿迪达斯公司)和株式会社DHC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认为商标的注册应当以具有使用意图为前提,若申请人囤积商标以营利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专家表示,商标恶意注册的负面影响近年来日趋严重,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挤占了商标资源,也给后续的司法程序带来巨大的压力,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规制。
恶意注册扰乱市场秩序
阿迪达斯公司于上世纪80年代起在我国注册了多件“三叶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便鞋、帽子”等商品上,并获得较高知名度。
2007年11月,深圳市硅谷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硅谷盈科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363717号“三叶草Sanyecao及图”商标,并于2012年3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体操服、帽”等商品上。此后,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莆田市天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涯贸易公司)名下。
2015年12月,阿迪达斯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 “三叶草Sanyecao及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涉嫌恶意抄袭和“抢注”,应予以宣告无效。2017年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维持该商标的注册。随后,阿迪达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 “三叶草Sanyecao及图”与阿迪达斯公司在先注册的“TREFOIL(三叶草)”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硅谷盈科公司构成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此,法院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硅谷盈科公司还申请注册了“Chanail彩奈儿”“澳利澳”“欧松朗”等商标,其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另一起案件涉及知名化妆品品牌“蝶翠诗”商标。广东伊茗药业有限公司(下称伊茗药业公司)于2007年11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蝶翠詩”商标,并于2015年8月被核准注册。在此之前,株式会社DHC于2003年2月申请注册了“蝶翠诗”商标,2004年12月被核准注册。
2015年9月,株式会社DHC针对 “蝶翠詩”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伊茗药业公司申请注册该商标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而是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批量“抢注”国际知名品牌,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2017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宣告“蝶翠詩”商标无效。伊茗药业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伊茗药业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拉夫·劳伦”“兰芝LANEIGE”“RALPH LAUREN”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上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主观故意。同时,商标的注册应当以具有使用意图为前提,若申请人以囤积商标进而通过转让等方式牟取商业利益为目的,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该种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扭转局面需要多措并举
长期以来,在我国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在他人注册商标类别之外的其他类别上“抢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一主体囤积几百件甚至几千件商标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2017年商标申请注册量排名第一的就是某自然人,申请注册数量达5700多件。这些主体注册商标并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待价而沽或提起侵权诉讼以大赚一笔。恶意“抢注”行为倒逼合法经营者不得不多类别甚至全类别注册,但是普通经营者受经营范围所限不可能全部使用,为规避3年不使用被撤销风险,又被迫每3年再申请一次。如此循环往复,在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的同时,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和行政诉讼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事实上,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早就引起了行政、司法部门的重视。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崔守东多次表示,针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将采取四大措施:一是关口前移,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二是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确定相应保护范围和法律适用方案;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四是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
在司法层面,集中管辖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早已采取针对性的举措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针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法院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是加大审查力度,从严把握恶意注册者在其他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裁判标准;二是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恶意注册商标的注册代理机构和代理人,通过典型案例予以发布;三是加重商标代理机构的举证责任,必要时将传唤涉嫌恶意注册商标注册阶段的代理人出庭解释;四是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以期形成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合力。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彬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恶意注册泛滥的根源在于我国商标法对于囤积商标但并不使用的行为并未明确禁止,让一些“商标贩子”趁机牟利。要想解决商标恶意注册可以采取大幅增加商标注册费用,让恶意注册者承担高额成本等措施;同时,从行政、司法等各个层面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打击,让其难以获得注册;此外,要在制度设计上让恶意注册者无利可图。只有多种措施共同发力,才有可能破解目前商标恶意注册造成的困局。(本报记者 祝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