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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制定与三次修改


《商标法》的颁布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商标法》,并决定从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82年《商标法》是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奠基石和商标事业发展的里程碑。它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之先河,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步入崭新阶段。这部《商标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总结我国商标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商标立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当时国情,又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法律。
  《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于1993年、2001年和2013年历经3次修改,条文数量和实质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从43条增加至73条。

第一次修改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这次修法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如增加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规定,细化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加大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力度。

第二次修改
  2001年10月27日,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并决定自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商标法》。
  此次修改《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立体商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可以通过商标制度获得有效保护;禁止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确权程序增加司法审查;明确规定“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增加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

第三次修改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4年5月1日,修订后的《商标法》施行至今。
  与2001年的修改是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需求被动修改不同,这次修法是为了克服法律已有不足,立足国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主动为之。
  第三次修法有不少值得关注的亮点,如增加了声音商标,增加制止恶意抢注的规定,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种类,增加惩罚性赔偿种类,提高法定赔偿额,强化商标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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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工商报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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