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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如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


“商标恶意抢注已成企业痛点,同时也是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的重点、商标授权确权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9月14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商标恶意抢注专题研讨会”上,中华商标协会副秘书长臧宝清如是说。

  商标恶意抢注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意投诉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业界通常称这类人为“知产流氓”。臧宝清指出,商标恶意抢注破坏了我国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推动了我国商标注册量的“虚高”,有百害而无一利,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注册领域的一个“毒瘤”。

  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研究院高级专家樊俊伟在研讨会上表示,阿里将不遗余力地配合执法机关和权利人打击恶意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拜耳面对商标恶意抢注者全国首次维权成功

  一提到“知产流氓”,不少遭遇过的商家都深恶痛绝,防晒霜Coppertone“水宝宝”的生产商拜耳集团也曾深受其扰。

  拜耳集团知识产权总监刘红强在研讨会上介绍,“太阳和波浪”“男孩和冲浪板”是拜耳自2011年便开始在“水宝宝”上使用的标识;然而,“知产流氓”李某在2016年7月将上述标识部分抢注为商标,并于当月对“水宝宝”产品发动大规模、持续性投诉。

  据了解,李某在投诉期间,一方面通过QQ联系拜耳集团分销商,表示可以提供付费撤诉服务;另一方面,在与拜耳集团接触的过程中,李某还准备以70万元一个商标的高价向拜耳转让两个抢注的商标。

  不堪其扰的拜耳集团,在阿里的积极配合、提供恶意投诉者相关线索的情况下,将李某诉至杭州余杭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因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拜耳集团经济损失70万元。

  “本案是权利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打击商标恶意抢注人并获得赔偿的首个成功案例。”刘红强表示,此案胜诉给品牌方和商家维权带来了巨大的鼓舞。

  杭州余杭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成文娟是本案的主审法官。她在研讨会上表示,李某注册商标的动机并非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是欲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进行获利,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商誉,是典型的不劳而获。

  “我们不仅不保护李某恶意取得的商标权,而且对他恶意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成文娟说。

  商标恶意抢注及投诉已经形成黑灰产业链

  “国内主要的电子商务平台大都建立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机制。然而, 各类假借知识产权维权之名,利用电商平台投诉处理机制进行恶意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亦屡见不鲜。”阿里巴巴集团知识产权研究院高级专家樊俊伟表示,通过恶意抢注商标对平台商家发起批量投诉、恶意维权索要钱财的现象更为高发。

  樊俊伟介绍,商标恶意抢注通常具有一些明显特征:注册时间一般晚于2014年,服装鞋靴、母婴玩具、运动户外、化妆品等类目是投诉的重灾区,同一权利人存在批量注册非显著性商标或抢注商标的情况,多半是有针对性的发起投诉如敲诈勒索,已经识别近50%的商标恶意抢注具有团伙性质。

  “商标恶意抢注已经逐渐形成黑灰产业链,其目的并非是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要么敲诈勒索、获取钱财,要么同行投诉、恶意竞争。”樊俊伟指出。

  针对这样的现状,阿里巴巴平台结合对商标恶意注册和恶意投诉人行为、特征的分析,采取了数据拦截与监控、投诉门槛提高与投诉直接拒绝、商家法律维权支持、平台主动打击等多项治理举措。

  “希望这次拜耳集团与阿里合作打击知产流氓的成功案例,能够激发更多商家站出来,敢于向知产流氓的恶意投诉说不。”樊俊伟说。

  打击商标恶意抢注是社会各界共识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教授看来,商标抢注现象的产生原因很复杂,但目前大量商标恶意抢注者通过囤积商标对正常经营的商家进行恶意投诉,扰乱经营秩序、破坏营商环境,这并不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设置的初心。

  公开信息显示,今年以来,国家行政及司法部门多次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过表态。今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日趋规模化、专业化的形势,在审查环节对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从严审查,主动予以驳回。

  7月9日,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

  “加大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力度、有效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已经在社会各界形成基本共识。”林维表示。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商标恶意抢注及恶意投诉之所以高发,很大程度上在于违法成本低,往往能用很小的代价撬动很大的利益。

  “面对商标恶意抢注及恶意投诉,之前的应对思路都是如何防范。但这次拜耳主动起诉并维权成功,让我们看到了转守为攻的希望。”刘晓春表示,“余杭区法院这次符合法律原意的创新性判决十分令人兴奋,对于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和恶意投诉行为是一个良好开端。”(本报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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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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