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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某购物中心“混淆”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5日,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大型超市销售假冒伪劣“红牛”饮料。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该超市购进标注“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AUSTRIA Raging Bull”和“斗牛”图案的饮料对外销售(以下简称奥地利红牛)。该饮料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的RedBull红牛为同类饮料,二者外观相似度极高。红牛RedBull及图为高知名商标,其经典金罐包装取得外观设计专利,RedBull红牛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在商品价格签上使用“奥地利红牛维生素运动”商品名称,营业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过程中称之为奥地利红牛,其行为构成混淆。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的混淆商品259罐,并对其罚款3万元。

办案过程
  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的“奥地利红牛”饮料产品特征:罐体为黄色,底部有蓝边,突出标注“斗牛”图案、“AUSTRIA Raging Bull维生素运动饮料,净含量:250ml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等内容。罐体上用极小字体标注“品名:奥地利红牛维生素运动饮料”“出品商:四川木良元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企业: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注意事项:本品不能代替药品”等内容。该饮料与RedBull红牛同货架陈列。
  供货商向办案人员陈述:其一直认为这种商品是真的,分不清楚,超市也没分清楚。供货商还提交了商品生产者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证据,声称合法经营,不属于侵权。
  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日照办事处主管陈述,奥地利红牛与其公司经营的RedBull红牛饮料无任何关联。RedBull红牛是高知名度商标。奥地利红牛与其公司经营的RedBull红牛饮料产品极为近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
  店长(被授权人)陈述,进货时看单子、看编码、看保质期,没有对奥地利红牛进行其他方面的审查。在向消费者销售时称此种饮料为“奥地利红牛”,在价格标签上标注“奥地利红牛维生素运动”,与RedBull红牛摆在同一个货架上,分别称为“奥地利红牛”“红牛”。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奥地利红牛饮料480罐,零售价每罐5.25元,已销售208罐,库存259罐,丢失13罐。非法经营额按照零售价计算,共计2520元。经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混淆行为。

案例分析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
  一是RedBull红牛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畴。RedBull红牛经销商提供了《关于第3345798号“红天牛”商标争议裁定书》、第1176987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二是奥地利红牛和RedBull红牛在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高度近似、辨识度低,容易引人误认。办案人员经比对发现:二者罐体形状完全一致;二者罐体底色均为金黄色;二者均为罐体底部蓝底白色字体设计,相似度极高;二者“斗牛”图案相似度极高;“斗牛”图案下方均标注商品名称、净含量250毫升、蓝边白色字体,整体构图、文字布局、图案设计相似度极高;二者蓝色底边白色字均含有“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和“Red Bull Vitamin Functional”字样,相似度极高;二者有关产品说明字体大小、布局等极为相似,辨识度低;二者开口处均突出标注红色字体的企业名称和“斗牛”,视觉效果极为近似;奥地利红牛饮料罐体上标注“出品商:四川木良元食品有限公司”和“受委托企业:四川旺鹭食品有限公司”,字体极小,不易发现。
  三是生产者故意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薄弱环节,“傍名牌”主观恶意明显。
  被举报的奥地利红牛生产商提交了“AUSTRIA RED BULL VITAMIN FUNCTIONAL BEVERAGE CO, LIMITED”英文版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作品登记证书等材料予以申辩。
  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提供的申辩材料,从表面看证照齐全、法律文书齐备。但是,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标注为“AUSTRIA RED BULL VITAMIN FUNCTIONAL BEVERAGE CO,LIMITED”,注册地为英国,注册时间为2017年8月18日,晚于1998年9月30日成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奥地利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有限公司未在大陆境内注册,不具有企业名称在先使用权,其规避我国企业名称审查制度目的明显,企图使用“企业名称权”对抗“注册商标专有权”。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类别是美术作品,不是注册商标证书,该美术作品使用在商品上时,不受《商标法》保护。当事人使用此类证书规避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规定,将与他人类似的包装标识、图案、注册商标等显著商业标识登记为美术作品,企图用著作权对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不是注册商标证书,不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用《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证实其“合法性”,故意制造市场误认,混淆主观恶意性明显。
  四是零售商能否作为被处罚主体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零售商不是混淆商品生产者,不是责任主体,不能作为处罚主体,该商品非零售商生产,也非其定制商品,完全是生产者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零售商可以作为处罚主体。当事人作为大型超市,经营时间长,应具有较强的分辨能力。在其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审查责任,在价格标签上和向消费者介绍商品过程中,使用奥地利红牛这一名称,足以引起市场误认,其自身也实施了混淆行为,应作为被处罚主体。
  办案机关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市场监管局 郑成亮 李 勇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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