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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


证明商标是能够证明商品达到一定品质质量标准的标志,又称“保证商标”,有些国家又称之为“担保商标”或“统一质量标志”,在我国,证明商标分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如“绿色食品”标志等。证明商标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对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具有鉴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其证明商标权归申请人所有。证明商标和其他商标的显著区别,即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注册人对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就证明商标司法保护而言,当证明商标注册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产自证明商标所包含的地名所示区域,那么无论其以何种方式使用地名,均不属于正当使用。

  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果其证明商标被滥用,便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当某个地名没有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时,该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约束。而当该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后,对该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时受到商标法的约束。使用地名的行为是否正当,需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一方面,对使用地名的客观形式进行分析。正当使用地名应以明示商品原产地、厂家信息等正当目的为限,即商品包装使用地名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行业惯例、预包装商品标签要求等,规范排版、严格设定文字字体及字号,在商品包装的标签位置予以客观标明。另一方面,对使用地名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如果是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为了借助证明商标的良好信誉和影响力,故意混淆商品和服务来误导公众,令公众将该商品误判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那么该使用行为则具有不正当性。(江苏省连云港市司法局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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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19-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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