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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标应坚持“三不伤害”原则


 “使用”是商标价值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商标专用权得到保护的法理基础,也是商标获得驰名认定,得到跨类保护的重要途径。

  企业应当如何正确使用商标?笔者认为:商标的使用应当遵守“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受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

  不伤害自己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便是商标的“退化”。商标一旦“退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其得以存在的基础--显著性便荡然无存。如“Cola(可乐)”商标案中,“Cola(可乐)”一词原本来源于可口可乐,其创始人以其产品的两种成分--古柯(Coca)的叶子和可拉(Kola)的果实为灵感,整合成为“Coca-Cola”,并在美国注册了商标,可随后,市场上出现了众多的同类饮料,“Cola(可乐)”也成为一类饮料的通用名称,可口可乐最终失去了“Cola(可乐)”一词的专用权,相当于可口可乐的商标“退化”了一半。

  商标的“退化”被称为“温柔的杀手”,在不知不觉中可让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价值降为零。因此,防止商标“退化”,是每一个商标注册人要时刻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常用的方法有3种:

  第一,在实际使用时,搭配适当的通用名称。如可口可乐如今在其产品的商标后面加上通用名称“汽水”字样,来区分其商标名称与产品通用名称,以保证自身商标的完整性。

  第二,尽量避免使用描述性较强的商标元素。某些商标的词义、读音是对所指商品的描述(或隐喻),这类商标实质上已经具备了通用名称的性质,与其他商标相比更容易退化成商品的通用名称,如蓝牙、U盘、yoyo球(悠悠球)等。

  第三,新产品商标要尽量避免使用简短名称。对于通用名称较为复杂或通用名称并不为人所知的一些新产品,若其商标名称简短生动易于呼叫,则容易被消费者用来替代通用名称,从而使该商标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为新产品注册商标时,要预防消费者用新产品商标来替代其通用名称,导致商标“退化”。

  不伤害他人

  商标使用不伤害他人,从另一个层面讲,也是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

  第一,为有效避免与他人的商标雷同,可选用具有较高显著性(最好是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这样的商标,还能更有效地拒绝他人“搭便车”与“傍名牌”。

  第二,申请注册商标时,需多方检索,以不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为原则。同时,还需要注册防御商标和备用商标,为自己的后续发展留有余地。

  第三,待核准注册之后再使用新商标,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同时,还应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当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时,要按商标法规定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当需要改变注册商标标志时,应当按商标法规定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不受他人伤害

  产品的不断创新、商标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将会带给企业及其商标较高的声誉。作为商标权人,企业要对假冒和侵权行为始终保持高度警觉,严防他人利用自己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承载着品牌商誉的商标来“搭便车”和“傍名牌”。

  常言道:“打江山难,保江山更难。”在品牌发展初期,要积极注册防御商标,扩大保护范围;在品牌成长阶段,要积极保护自身商标专用权,同时还要加强商标监察,发现侵权线索和证据要及时投诉,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同各种形式的假冒、侵权行为抗争到底,不能有丝毫迟疑。(赵文侠 陆穗峰)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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