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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利人投诉材料核查严把两关


  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商标法》法定职责的主要手段。商标侵权案件的主要来源有消费者举报、商标权利人投诉、移交转办、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等。在执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投诉案件数量较多,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权利人通常会提交相关投诉材料,对材料进行核查是办理此类案件的第一步。
  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投诉材料一般包括投诉书、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鉴定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担保书等,对这些材料的核查应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投诉人提供的投诉材料要符合取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实践中,投诉人为了投诉便利,往往制作使用格式化的投诉材料。此类材料多为复印件,如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虽然加盖印章,但不符合取证要求。在这些复印件证据材料的提取上,要注意证据提取规则。复印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其次,对商标注册证等材料,应注意一致性、准确性等。核查商标注册证,要注意商标注册人与投诉人是否一致,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变更或转让等情形。核查授权委托材料时,要查看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材料,委托事项是否包含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投诉权以及对涉嫌侵权商品的鉴定权,授权是否在有效期内等。鉴定结论出具人应是具备鉴定权的主体,应写明侵权的商品数量及被侵权的注册商标,鉴定方法、依据等具体内容。投诉人提供的担保书,应写明如果因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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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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