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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活动标志获得特殊标志保护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称,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核准使用商品及服务包括商标注册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全部45个类别,有效期限为2019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7日。
  该标志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月3日正式发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说明中,明确该标志用于各地各部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环境布置和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用品制作,并要求庆祝活动标志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而且强调以庆祝活动标志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据介绍,特殊标志并不直接表明商品来源与服务提供者,而是表明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与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有关,一般为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特殊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
  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许可他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标志。特殊标志的使用人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特殊标志使用人应当同所有人签订书面使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报使用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存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庆祝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为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提供了有力依据,可有效防止其被他人用于商业性用途及乱用、滥用,并防止其被他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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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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