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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商标侵权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评珠海横琴好唱公司诉西安领尚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号】

  (2019)陕民终817号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认定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商标权人联合商标专用权,应从以下层次审查判断:首先,应审查商标权人主张保护的多个商标是否构成联合商标;其次,应审查联合商标的合法性;再次,应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联合商标中的主商标专用权;最后,应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全部联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在确定侵权赔偿责任时,尽管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多个联合商标,由于被控侵权行为是一个行为,不应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好唱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涉案“纯k”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提供卡拉OK服务等。2018年6月15日,公证机关到“领尚纯K量贩KTV店”进行证据保全,证明西安领尚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下称领尚公司)在其经营的KTV店铺多处使用了“领尚纯K”标识。好唱公司认为领尚公司侵犯了其“纯k”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将领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领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20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领尚公司在其经营的KTV店面使用的“领尚纯K”标识与好唱公司涉案“纯k”注册商标基本相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领尚公司侵犯了好唱公司涉案“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好唱公司主张领尚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存在一定不同,且已经认定侵犯好唱公司“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考虑到好唱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两个商标本身具有一定近似性,一审法院对好唱公司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领尚公司停止侵犯好唱公司“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领尚公司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共2万元;驳回好唱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好唱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领尚公司侵犯了好唱公司“纯k”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领尚公司赔偿好唱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事实与理由:领尚公司使用的“领尚纯K”标识与好唱公司“”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领尚公司亦侵犯了好唱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领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好唱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领尚公司不侵犯好唱公司“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好唱公司注册的“纯k”商标系卡拉OK服务的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领尚公司“领尚纯K”标识与好唱公司“纯k”注册商标具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领尚公司是否侵犯好唱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首先,涉案“纯k”注册商标具有合法性。“纯k”作为卡拉OK服务的标识,表达了该服务内容本身,显著性较弱。但考虑到“纯k”商标经过好唱公司实际使用取得了显著性,认定涉案 “纯k” 具有合法性;其次,领尚公司使用“领尚纯K”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好唱公司“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领尚纯K”与“纯k”在字形、含义、读音等方面对比,结合涉案“纯k”商标的知名度,认为“领尚纯K”标识与“纯k” 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领尚公司侵犯了好唱公司“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再次,领尚公司还侵犯了好唱公司“”商标专用权。通过对联合商标的定义、作用及特征的理解,认定 “纯k”商标与“”商标系联合商标,领尚公司侵犯好唱公司“纯k”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视为领尚公司亦侵犯了好唱公司“”商标专用权。(二)关于领尚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结合本案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确定领尚公司向好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2万元。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领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好唱公司“纯k”及“”注册商标专用权;驳回好唱公司其余诉请。

  【法官评析】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商标权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上注册多个联合商标的现象比较常现,然而,我国商标法目前对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未予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存在较大分歧。对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在法院已经认定侵权人侵犯商标权人某一个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对商标权人要求确认侵权人还侵犯与这一个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人对联合商标中主商标的侵犯,应视为对全部联合商标的侵犯。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侵权人侵犯了商标权人多个商标专用权,应分别计算赔偿数额。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侵权人侵犯了商标权人多个商标专用权,但由于侵权人仅实施了一个侵权行为,应以侵犯一个商标专用权为标准计算侵权赔偿数额。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侵犯联合商标的行为以及如何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一、如何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侵犯联合商标专用权

  认定侵犯联合专用商标权,应该从以下几个层次去审查判断:首先,应审查商标权人主张保护的多个商标是否构成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的若干个近似的商标。其中,最先注册或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本案中,好唱公司在卡拉OK服务上同时注册了“纯k”和“”商标,其在经营活动中主要使用了“纯k”商标。“纯k”和“”相比,两者的字形相似,读音、含义相同,两者构成近似,故“纯k”与“”构成联合商标,其中,“纯k”商标为主商标。其次,应审查涉案联合商标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纯k”作为卡拉OK服务的标识,从字面含义理解,通常被理解为“单纯地唱卡拉OK”,该标识表达了提供卡拉OK服务内容本身,显著性较弱。但由于好唱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已有40多家直营店和加盟店,“纯k”商标经过好唱公司的实际使用,取得了能够区分卡拉OK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故好唱公司涉案 “纯k” 注册商标具有合法性。再次,应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联合商标中的主商标专用权。本案中,领尚公司在其经营的卡拉OK服务项目上使用“领尚纯K”标识,通过“领尚纯K”与“纯k”在文字、读音、含义方面的比对,结合好唱公司“纯k”商标的知名度,应认定“领尚纯K”标识与“纯k”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领尚公司侵犯了好唱公司“纯k”注册商标专用权。最后,应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侵犯了全体联合商标专用权。联合商标由相互近似的多个商标组成,对仿冒商标形成整体防范作用。由于联合商标的近似性和整体性,联合商标中的每一个商标不得单独许可或转让,同时,只要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联合商标中的主商标,即可视为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全体联合商标。故领尚公司侵犯好唱公司“纯k”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视为领尚公司亦侵犯了好唱公司“”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尽管被控侵权行为侵犯了多个相互近似的联合商标,但由于被控侵权行为是同一个行为,权利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是同一笔,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是单一的,故计算赔偿数额时应以被控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计算,不应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情节,本院酌情判决领尚公司向好唱公司赔偿(包括维权合理开支)为2万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罗亚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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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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