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贵阳中院)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互联网庭审软件以远程开庭的方式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谯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据悉,该案被告人谯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审判长及一名审判员、公诉人在贵阳中院科技法庭,主审法官(承办人)因近期从疫情超过100例以上地区返回,正在居家隔离中,故远程参加庭审。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3月初,杨某(另案处理)联系齐某(另案处理),提出想购买飞天茅台酒,齐某明确告知杨某销售的是假冒的飞天茅台酒,二人约定好交易数量为10件假冒的飞天茅台酒。后来齐某联系谯某,谯某在明知自己销售的是假冒飞天茅台酒的情况下,依然伙同齐某将10件(每件6瓶,总共60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卖给了杨某。2019年3月15日,杨某在收到购买的10件假冒飞天茅台酒后又高价转卖给他人。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飞天茅台酒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贵阳市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白酒价值为8.994万元。谯某伙同另案处理的齐某,以每瓶1200元的价格向杨某销售假冒飞天茅台酒,销售金额共计7.2万元。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贵阳中院认为,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7.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谯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应当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法院判决谯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