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新闻动态>>>>


酱油酿造工艺“窝子”被注册商标,食品公司不服起诉国知局


20年前,一酱油厂申请在酱油等商品上注册“窝子”商标并获批。但在2017年,一食品公司对该商标的显著性提出质疑,其表示,“窝子”是酱油传统酿造工艺的一环,属于行业通用术语,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商标无效。申请被驳回后,食品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3月25日,该案在线上开庭审理。

2000年10月30日,泸州市合江县先市酱油厂(简称先市酱油厂)申请在酱油、醋、调味酱等商品上注册“窝子”商标,于200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3日。而在2017年,成都国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酿公司)对该商标提出了质疑。

国酿公司主张,“窝子”属于酱油行业的传统生产工艺。生产者酿造时在酱油缸中间打一个窝,插上竹篓,酿造出的酱油则渗透到竹篓中,这一过程被叫作“窝子”。这一工艺最早见于明代《养生月令》中“以篾筛隔下”的表述,目前,国内也有诸多厂家采用“窝子”酿造工艺,生产、销售以“窝子油”、“窝油”为名称的酱油产品。

国酿公司认为,“窝子”作为商品通用名称,缺乏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其作为行业通用术语,仅直接描述了酱油等商品的生产工艺特点,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商标有效辨识商品来源。


故国酿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但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国酿公司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因不服该裁定,国酿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3月25日,该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线上开庭审理。

庭审中,国酿公司称,先市酱油厂作为酱油行业从业者,应明知“窝子”属于行业公共资源,但其仍在酱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具有明显抢占行业公共资源的恶意,有损同行业主体的正当经营权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表示,国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窝子”已成为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也无充分证据证明该商标带有欺骗性或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其做出的涉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作为申请人,先市酱油厂也表示,“窝子”一词既非酱油行业生产工艺,也不属于商品通用名称。多年来,其已为经营“窝子”牌酱油等商品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该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维持该商标注册的裁定是合法的。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作者:

来 源:

北京日报20-3-26

共有113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