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新闻动态>>>>


“马甲”网店真身被破 执法协同亟须“并联”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福建省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松山镇滨海新城某区商品房突击检查,发现该处是当事人林某强设立“辰辰海外潮牌女装”淘宝网店的线下经营场所。执法人员查获涉嫌侵犯古驰、香奈儿、迪奥等商标专用权的T恤67件。经鉴定,上述T恤均为假货。根据网络交易记录显示,每件T恤售价190元,已售出20件。
  该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未售出的侵权T恤67件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查案难点
  该案虽顺利办结,但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马甲”网店现象令人深思。
  借助虚假网络身份,逃避执法检查。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线下经营场所虽然设在罗源县,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和注册地远在陕西西安,字号名称为西安曲江新区厅珠芭信息咨询工作室,经营者为甘某珠。
  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不相符给互联网执法造成很大障碍:一是由于当事人持有西安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理论上执法部门是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罗源县市场监管部门无权管理西安的经营主体;二是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异常后,相关措施是将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求其变更经营场所,这对当事人在福建实施违法行为没有影响;三是经营者不是当事人,最终网络消费纠纷的被投诉人和赔偿义务人都指向网络备案的经营者甘某珠,而当事人林某强则可以从容脱身。
  多开“马甲”网店,吸引消费者上当。在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经营场所有9台电脑,多名职员正在现场操作,电脑上均是淘宝网页,显示辰辰海外潮牌女装、全球购HK潮牌、sy商品潮牌等多个网店页面。原来,林某强采取“狼群战术”注册多家“马甲”网店。消费者点击任一“马甲”网店,最终都链接到林某强设立的“网购工作室”。

查案心得
  “马甲”网店之所以盛行,是因为网店设立成本低廉,同一细分领域的多家网店可以形成集群效应,而消费者注意力也易被经营者营造的戏剧性价格落差和口碑爆款所吸引。此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同行业网店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自然人开设多家网店,因此,整治“马甲”网店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网店经营者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共治、形成合力。
  (一)督促电子商务平台推进入驻商户的核验登记工作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入驻商户的真实信息有核验更新的法定义务。如果平台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时,对于同属于一个自然人或明显有关联的“马甲”网店能够准确识别、标注,就会减少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此外,《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处罚措施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平台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出现“马甲”网店较多的电子商务平台,果断介入,采取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手段,倒逼电子商务平台履行义务。
  (二)推行“网店”信用信息点亮制
  整治“马甲”网店,通过设置准入门槛,搞审批制,虽然能够有效避免出现“马甲”网店,但这种做法削弱了网络电子商务高自由度、低门槛的优势,应当尽量避免,最好是施行宽松的分级制。
  当然,网络经济已自然形成行之有效的网店分级制,比如售后保障到位的平台自营店、经过平台认证的商城店和一般的第三方入驻商户等。笔者认为,在网店自然分级制的基础上,可以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几个自行认证途径,比如年报通过、地址确认、商标授权、身份核验、登记档案齐备等,通过审核后,点亮相应标识,作为信用可靠的标志。同时,对于未年报、地址无法查询、商标侵权被查处、身份核验不过关以及登记档案缺失的网店,点亮“高风险”标志,让消费者能够提前避开可能存在的“马甲”网店和消费陷阱。
  (三)推行扁平化的互联网执法协同机制
  扁平化是互联网设计理念,要求使用简洁,简单展示核心内容。比如,微信、抖音等移动App的崛起,秘诀就是界面简洁、操作简便。2020年5月20日,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某平台商家“某英一店”在销售过程中涉嫌虚假交易、虚假宣传等。该店经营地址在罗源县辖区一偏远山区,罗源县市场监管局转交辖区所办理。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线索交办书上列明的经营地址虚假且涉嫌经营者身份信息被盗用,遂逐级将线索转回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从平台登记材料着手排查。可以看出,案件移送函、交办函及相关复函一来一去,耽误了最佳的调查时间。
  改革互联网执法协同机制,减少协同的中间层级,扩大基层事权,让一线执法者直接面对消费者,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网上直接投诉机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在平台网店信息栏显著位置,开放向实际经营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渠道。消费者直接向向实际经营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并由其向消费者反馈,无须通过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实际经营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上级部门。网店涉嫌违法需要采取限制商品上架、关闭网店等措施的,由实际经营地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向电子商务平台发函。电子商务平台接函后,再向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二是建立异地并联办案机制。在审批登记领域都在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从而提高审批效率的今天,也可以借鉴相关审批改革的经验,将互联网执法协同中的串联办案改为并联办案。比如,根据案情,建立微信群、QQ群等执法信息临时共享渠道,将异地一线执法人员并联在一起,交流相关案情,共享违法线索;建立互联网执法协同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执法信息快速交流和证据互信。
  综上所述,“马甲”网店的出现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毒瘤。整治这一现象,单靠互联网执法个案办理是很困难的,需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网店经营者和市场监管部门乃至全社会的合力,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互联网执法协同机制上下功夫,共同营造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环境。

□黄功允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6-18

共有131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