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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立邦”被判赔8万元


  本报讯 据《武汉晚报》消息,武汉立邦涂料公司日前被迫更名,原因是该公司的名称与另一家公司的注册商标雷同。 ’
  拥有“立邦”商标的立时集团,于去年7月状告武汉立邦涂料公司,认为“武汉立邦公司”将“立邦”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是故意想搭“立邦”商标的“便车”,属于侵权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其终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武汉市中级法院认为: “立邦”商标虽然未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立时集团自1993年成立后,投入广告数亿元进行宣传,广告涵盖面大,销路逐年上升,立邦漆在普通消费者心中已享有较高声誉。因此,法院按照新《商标法》赋予的权力,认定“立邦”为“驰名商标”,首开该市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先河。法院判决“武汉立邦”赔偿立时集团经济损失8万元。
  武汉立邦公司认为,自己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的合法公司,享有法定的名称权,以法定名称从事经营,没有侵权,并上诉至湖北省高院。
  湖北省高院终审判决认为: “立邦”商标是2002年1月7日批准注册,而武汉立邦公司是同年2月1日成立,武汉立邦公司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湖北省高院判决维持武汉市中院原判,武汉立邦公司不得在其所有产品、产品外包装、产品宣传资料以及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立邦”文字。
  武汉市中南商标事务所叶逢春所长日前介绍,目前,我国企业名称登记是按行政区划注册,分级登记,省级冠省名,市级冠市名,全国没有联网。商标注册虽然已经全国联网,但也无法与企业名称联网,因此,企业在申请名称登记时,一定要立足于创自身名牌,尽量不要与知名品牌靠得太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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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凡是驰名商标,将在全国范围内“特保”。
   “著名商标”由省级工商局认定,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特保”待遇。自2001年12月1自新《商标法》开始实施后,法院也可以根据规定,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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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广东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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