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维纳斯”所作所为是否构成违法,在笔者周围出现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扬州“维纳斯”合理利用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管理制度,采取通过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与知名企业相同的企业名称,属于用足用好法律法规。
第二种意见看法相反,扬州“维纳斯”恶意将他人企业的名称字号及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字号,然后再到该企业的注册地开办分公司,并且在店牌、车身广告和预约单上淡化、省略和抬高行政区划。这一行为已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予以惩罚。
笔者认为扬州“维纳斯”同上海“维纳斯”除行政区划不同外,整个名称完全一致,两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也几乎一致,这绝不是无心的撞车所致,而是有意所为。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容上存在一些缺陷,在程序和手段上也缺乏力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项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没有一个可供操作的兜底条款,致使一些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使得某些行为成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真空地带,极大地限制了该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能力。兜底条款对于已发生的、恶意将他人企业名称字号、商标等作为自己商标注册或用来做企业名称,或者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故意混淆、淡化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可以做到及时依法惩处。
上海扬州“维纳斯”之争然引出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与管理问题。类似像上海“维纳斯”这样的企业在上海还有不少,特别是把知名企业的商标注册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把企业名称当成商标使用的情况,明显违反企业名称管理等有关规定。如果听任扬州“维纳斯”这种做法,就会乱了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市场秩序根本无法维护。
笔者认为企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必须恪守《巴黎公约》和加入WTO的缔约承诺,与国际惯例接轨,将企业名称权明确纳入知识产权范畴,使企业名称权如同商标一样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