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先后于1996年、1998年和1999年,三次对其商标法进行了修改。这三次修改最引入瞩目、对我国也最具参考借鉴意义的,是日本在1999年修改商标法时创设的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
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正式注册之后,对于在注册审查过程中他人侵害其商标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请求权的创设大大强化了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益的保护,使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周全,同时也丰富了民法请求权的理论体系。
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体现在修订后的日本商标法第十三条之二规定中:(1)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后,提示书面记载有关其申请内容进行警告时,对于警告后商标正式注册前,将该商标使用于其申请所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请求其支付相应的金钱,以填补因其使用该商标而导致的自己业务上的损失;(2)前一项请求权在商标正式注册之前不得行使;(2)第一项所规定的请求权的行使不妨碍其商标权利的行使;(4)当商标注册申请被放弃、撤回、驳回、拒绝发布申请公告、注册撤销、注册无效时,第一项之请求仅视为自始不存在。 :
从以上规定来看,日本商标法所创设的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的行使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此项请求权只能针对商标正式注册之前,申请人提示书面记载申请事项进行警告之后的使用商标于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之所以针对正式注册之前的行为,是因为在注册之后商标权人自可行使商标权来保护其合法利益;之所以限止于警告之后的行为,是因为在申请阶段,申请人虽然对商标具有合法的可期待的利益,但行为人无从可知该商标正处于申请的阶段,无法认定其过错。一经提示警告,而行为人再使用该商标,即可认定其主观过错,才能使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次,此请求权只能在商标正式注册之后行使,这是请求权的—个重要特征。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获得核准,但也可能被驳回,一旦驳回这项请求权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此项请求权只能在商标注册之后才能确定,才能行使。最后,这项请求权是以支付金钱的形式来行使,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
顺便一提的是,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创设,虽然加强了对商标申请人的保护,但也使社会上善意相对人踏入不法之境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为使社会公众不致误蹈禁地,尽快公开申请的内容就颇为必要。为配合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1999年的商标法修改还增设了申请公开制度,此即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二条之二第(一)项之规定:“特许厅长官在有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将该申请予以公开。”公开的方法就是将商标申请的内容刊登于商标公报。不仅如此,修订后的商标法还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刊登于商标公报后,其后有关申请的放弃、撤回、驳回、权利的继承、补正等均应刊登于商标公报中。(日本商标法第七十五条)
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的直接原因是产品寿命的短期化和适应市场营销策略变化的需要。从商标注册实践来看,一个企业从市场调查、产品定位、产品概念和形象设计,再到商标的选定,就要经历一个周期,而商标从提出注册申请到正式取得往往需要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抓住商机,往往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后、正式取得商标注册之前就开始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活动,以尽早地向消费者灌输消费概念和培育品牌形象。这样当其取得正式商标注册之时,产品就已经有了相当的信誉、知名度和市场需求,其销售自然会十分顺利,从而大大减少了库存,避免了积压,经营风险和成本也大大降低。这种“广告先行、注册在后”策略已经成为商家普遍采用的营销手段。但在商标正式注册之前申请人还未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所以住住有投机之徒在商标取得正式注册之前对其进行仿冒,而申请人却束手无策。为此,日本商标法才创设了商标注册前的利益请求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