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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友引发的异议话题


  1997年,广东省潮阳市XX制衣有限公司(下称被异议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商标,该商标由与香港演艺明星张学友先生姓名相同的文字及其汉语拼音加上一个人物头像侧影图形组合而成,使用在“话筒,耳塞机,激光影碟机”等商品上。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之后,香港张学友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异议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香港张学友先生的姓名及肖像构成近似,侵犯了其在先姓名权及肖像权,而且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人的产品与异议人有关。被异议人则辩称,被异议商标是以其创建人张学友先生的姓名来命名,并采用张先生的头像剪影作为商标图形设计而成,没有侵犯香港张学友先生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同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商品与异议人从事的影视行业桕距甚远,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003年,商标局对上述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认为:异议人所引证、具有在先姓名权和肖像权的张学友先生是长期从事电影、电视、演唱事业的香港艺人,其电影、电视及歌曲作品在我国广泛传播,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异议商标“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所含中文与香港张学友先生的姓名完全相同,其图形部分为一男士头部剪影,难以区分五官相貌,由于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商品“话筒、耳塞机、激光影碟机”等与香港张学友先生听从事的电影、电视、演唱事业联系紧密,同时,鉴于香港张学友先生在上述领域内具有的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将标注该商标的产品与香港张学友先生发生不恰当的联系。虽然被异议人辩称被异议商标源自其创建人张学友先生,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产源发生混淆从而损害了香港张学友先生的姓名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三十三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成立,第1211322号“张学友ZHANG XUE YOU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上述案例是一个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姓名权的典型案例。以下结合该案例具体分析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姓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且,姓名权不是一种独占权,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名同姓为法律所容许。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商标法范畴内对姓名权保护的问题,但是,“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在先权利”显然包括姓名权在内。
   申请注册商标构成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与在世的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2.申请注册商标含有的姓名是与名人姓名相同的文字;3.申请商标如使用或予以注册将损害名人的利益;4.申请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如果申请人的动机、目的查不清的,如何处理呢?这种情况就可以就事实来认定。申清注册商标在客观上造成了侵权的后果,就可以按后果确定申请人的过错。因为过失同样可以构成侵权;可以从损害后果来证明申请人的过失。在上述案例中,被异议人就认为被异议商标源自企业创建人张学友先生的姓名,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存在恶意。虽然其关于商标创意的主张因无证据支持而未被商标局采纳,但即使其创建人确实名叫张学友,也难以改变商标局关于其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香港张学友先生姓名权的认定。因为香港张学友先生作为演艺界知名人物,其知名度已超越演艺界,而在普通公众中也具有较大影响,被异议人不可能不知晓。其申请注册含有“张学友”字样的被异议商标难以摆脱借用香港张学友先生知名度获取商业利益的嫌疑。
   现实生活中,重名现象极为普遍,与名人同名同姓者比比皆是。由社会知名度给名人带来的、就其姓名进行商业利用所产生的“潜在财产收益”,使得名人姓名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排斥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商业使用的权利。此时,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应当主动对名人姓名进行规避,避免可能发生混淆而带来的冲突。如果无意中使用名人姓名,即使以经过了与名人重名的另一普通人授权作为辩解也不能改变可能损害名人姓名权的事实。由上述事实就可以推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失。


原作者:

肖文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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