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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商标案昨日开庭,谁才是正宗的“南翔小笼”?


9月9日,原告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从法院获悉,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外,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该案中,两原告诉称,老城隍庙公司系第772405号“南翔”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94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于第42类“餐馆”。“南翔”商标获得“中华老字号”、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荣誉。原告老城隍庙公司系南翔馒头公司的唯一股东。2019年,双方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老城隍庙公司将涉案商标许可给南翔馒头公司使用。原告发现,2014年9月23日,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成立了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两被告通过直营和加盟方式在上海市区开设和授权开设南翔餐馆,被告润泽小笼店是其中一家加盟店,该些门店均以“南翔”作为餐厅名称,并在招牌、店内装潢、海报、菜单、餐具等处使用“南翔”字样,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南翔”商标权的侵害。原告同时主张,“南翔”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也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其招商宣传中对外宣称“始于清朝同治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南翔小笼第六代传人”等,构成虚假宣传。

老城隍庙餐饮公司认为,双方所注册的“南翔”商标品类不同,权利边界泾渭分明。老城隍庙餐饮向记者表示:“本案品牌权属清晰,一家是餐饮类(餐馆服务类)商标,一家是食品类商标,是对方的越界经营引发我司的防守型诉讼,我们认为双方应该回归各自商标边界,共同做好老字号传承。”老城隍庙餐饮还表示,从历史传承上来讲,豫园南翔馒头店的百年经营未曾中断,为南翔小笼馒头及其制作技艺的发展和传承作出了巨大贡献。业界公认南翔小笼是“始于南翔,兴于城隍”。1871年,南翔镇日华轩点心店主黄明贤始创“紧酵小笼大肉馒头”的制法,1900年其家人在城隍庙豫园开设了长兴楼,主打南翔小笼馒头,定名为“南翔馒头店”。与南翔镇日华轩因战争遭遇损毁中断不同,南翔馒头店120年来未经迁移、损毁,一直经营至今,是上海的一张知名美食名片。老城隍庙餐饮认为,南翔食品公司在近年股权变更后,为获取短期利益,开发餐饮门店和加盟,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和加盟商,明显存在对餐馆类南翔注册商标的侵权,公司为维护品牌品质、保护百年声誉,故而提起诉讼。

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共同辩称,被告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号“南翔”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注册日期为1986年8月20日,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被评为“中华老字号”。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后续还在水饺、年糕等商品上注册了系列“南翔”商标,被告南翔食品公司授权被告南翔餐饮公司使用上述商标。两被告亦对 “南翔”享有企业字号权。被诉行为系合法使用商标及企业字号的行为。被告也被评为“中华老字号”,宣传内容真实,并不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被告润泽小笼店辩称,其系经被告南翔餐饮公司许可使用“南翔”,不构成侵权。

南翔食品公司代理律师刘晓明认为,“南翔食品公司持有的是商品商标,也就是说我们实际上才是正宗南翔小笼商标的唯一持有人。”他告诉记者,“如果我们把小笼包做成速冻食品,做成包装食品的话,完全可以用南翔小笼的商品标识。”“如果在餐饮店铺里提供堂吃服务,我们没有办法把商品商标标注到小笼包上面去,所以说我们在适当的位置标注南翔,这也是使用我们商品商标的一种方式。”刘晓明说,这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我们店铺里面出售的南翔小笼是南翔牌的正宗南翔小笼。刘晓明认为,其次在于,使用“南翔”商标是使用自己的企业字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都是我们的企业字号,我们有权利在加盟的店铺里悬挂企业字号进行适当宣传。”他还提出,南翔本身是一个地名,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本身都注册在南翔,“我们是作为一个地名来使用,你哪怕是有这个服务商标,你也应当在权利这一块有所限制,而不是禁止别人合理地使用’南翔’。”刘晓明说,综上,被告不认为自己构成对原告服务商标的侵权。该案仍在开庭审理中。

记者另从双方获悉,上述案件进行过程中,本案被告南翔食品公司也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向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其诉称,老城隍庙公司、南翔馒头公司等侵害其“南翔”企业字号及商品名称。后述案件将于9月10日下午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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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澎湃新闻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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