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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开始施行


  近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地方标准《“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并开始施行。

  据了解,此次修订将原标准名称《上海品牌评价通用要求》修改为《“上海品牌”认证通用要求》,聚焦运用“认证”这一工具和方法,增加了“上海品牌”认证、标杆性组织等术语和定义,并修改了该标准的正文结构,明确“上海品牌”认证活动包括认证申请、标杆性组织评价和产品或服务认证环节;在“认证申请”程序中,明确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在申请“上海品牌”认证时,应确保组织申请认证的产品或服务的标准通过先进性评价或达到相应“上海品牌”标准的要求,并对申请组织的自评和提供的材料作出了规定;将“品牌引领”这一评价维度置于其余四个评价维度之前,突出强调“品牌引领”的重要性;对“品牌引领、自主创新、品质卓越、管理精细、社会责任”五个评价维度的指标要求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附录内容,删去了原标准中关于证书与标志的内容,增加了《标杆性组织评价方法及说明》,给出了标杆性组织成熟度评分系统以及产品和服务两类标杆性组织评分细则。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基于近3年来“上海品牌”认证工作的实践,进一步定位该项认证活动的总体设计和行动指引,突出实用性和适用性,将为更多企业在申请“上海品牌”认证过程中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和更为具体的指导,为相关认证机构实施“上海品牌”认证提供基本遵循,为广大消费者带来更多高品质产品和服务。下一步,该局将结合“上海品牌”认证系列政策宣贯活动,加强对该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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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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