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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电商平台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温床


  本报讯 (记者 李 春)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扫描文末二维码可阅读全文)。这是最高法首次专门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发布指导意见。
  《意见》全文共十一条,包括基本原则、一般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治理措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司法政策的指导功能。
  对实践中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众多热点问题,《意见》进一步细化规则、统一裁判标准。例如,第二条对平台开展自营业务认定作出规定;第六条对认定通知人是否具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规定了若干可以考量的因素。同时,《意见》注重引导行业自律、促进社会共治。如第五条关于通知内容、第七条关于声明内容等规定,就是倡导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平台治理措施,充分发挥平台在电子商务市场规制中的积极性,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发布的同一天,最高法还发布了《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批复》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保全申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以及处理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交不侵权声明的期限、对恶意提交不侵权声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免除权利人善意提交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以及对已终审和尚未终审的案件如何具体适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亓明指出,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强化司法政策的指导功能的《意见》,以及最高法对地方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制定的《批复》,不仅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对于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也具有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学习了解《意见》和《批复》确立的相关司法政策和审判原则等实体与程序内容,并根据工作实际与现行行政执法规定或标准结合对照,更好地履职尽责,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亓明认为,《意见》和《批复》有不少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网络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等市场经营活动参与者关注的重点。相关市场主体应主动根据《意见》和《批复》的具体规定、要求,尽快对自身业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对照检查,并及时作出调整,降低侵权违法风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根据《意见》和《批复》确定的权利、义务边界,及时调整维权策略和机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升权表示,近年来涉及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如何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更好地促进电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是立法者、行政及司法保护机关均要面对的难题。《意见》和《批复》的发布,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对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促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规范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对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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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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