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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与商标之争――“临桂二小”字号权与商标权冲突透视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广西桂林市民对羊肉越来越青睐,一时间羊肉店如雨后春笋般越开越多,仅挂着“临桂二小羊肉店(馆)”招牌的店铺就有20多家。消费者面对众多的“临桂二小”犯起了嘀咕,到底哪家才是正宗?随着2003年岁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正宗“临桂二小”浮出水面,而搞不正当竞争者以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告终。
  从1992年10月开始,高某一直从事以羊肉为主的餐饮业,并于2001年5月以“桂林市象山临桂二小羊肉馆”(以下简称“临桂二小羊肉馆”)为商号,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高某起这个店名颇有含义,一是店内用的羊肉是临桂山区放养的山羊,二是他的小名为“二小”。此后,其店的清水羊肉、黄焖羊肉先后荣获“最佳地方风味美食奖”、“最佳地方特色菜奖”。“临桂二小羊肉馆”顿时名气大增,生意十分火爆。
  2001年12月5日,与“临桂二小羊肉馆”一墙之隔,又出现了一家羊肉店。该店注册的名字是桂林市象山区森林羊肉店(以下简称“森林羊肉店”),但该店打出的招牌却是“临桂二小羊肉馆”。高某随即向工商局申诉,市工商局象山分局调查查明“森林羊肉店”的做法违法,责成其拆除“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
  令高某没想到的是,2003年7月7日,“森林羊肉店”又挂出了“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并向市工商局投诉,称他们已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临桂二小”商标注册证书,高某的“临桂二小羊肉馆”构成侵权,要求对方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的店牌及标志。高某不明白,明明自己先注册了“临桂二小”的字号,怎么是侵权呢?
  高某咨询律师后,深刻理解了《商标法》。该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003年10月,高某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店牌;判令对方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森林羊肉店”随即提起反诉。
  2003年11月中旬,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桂林市首例原告诉被告不正当竞争,被告反诉原告商标侵权纠纷的知识产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工商字号“桂林市象山临桂二小羊肉馆”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合法字号,其字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其核心字号体现在“临桂二小”4个字上,法律对其工商字号权的保护也主要体现在这4个字上。被告虽取得了“临桂二小”商标注册,但因“临桂二小”4个字与原告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商字号的核心部分相同,构成了企业名称(包括工商字号)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在此情况下,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应依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不存在原告的工商字号侵害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相反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工商字号权构成了侵权。
  法院最后认定,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店铺外悬挂与原告工商字号相同的店牌,属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特别是被告的店铺与原告的店铺相邻,对消费者构成了明显的误导。2003年12月28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侵害原告工商字号权的“临桂二小羊肉馆”店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至此,高某的“临桂二小羊肉馆”的字号权得到保护,他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以在先使用“临桂二小”工商字号为由,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目前已接受了他的申请。  

原作者:

胡思进 苏江炎

来 源:

中国工商报 20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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