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代表着全国7家老字号“亨达利”钟表店的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全国亨得利、亨达利钟表分会(以下简称两亨钟表分会),一方是曾经拥有“亨达利”商标的烟台亨达利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亨达利),由于“亨达利”3个字,两方为此“结仇”。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烟台亨达利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开庭,两亨钟表分会以第三人身份出庭。
起因
首先挑起这场商标争端的是两亨钟表分会。“亨得利”和“亨达利”都是有着百余年历史的老字号。1985年7月,天津亨得利、青岛亨得利和武汉亨达利联合了上海、北京、沈阳等7家亨得利、亨达利钟表店创立了全国亨得利、亨达利钟表联合会,实行钟表业全国联保。1992年10月两亨联合会加人中国商业企业管理协会,成为两亨钟表分会。目前两亨钟表分会拥有会员单位68个,涉及全国29个省、市及60多个地区,成为国内最大的钟表行业协会。
2001年8月,两亨钟表分会发现烟台亨达利在第42类“眼镜行”类注册了1382637号“亨达利及图形”商标。由于协会下面的企业既经营钟表又经营眼镜,两亨钟表分会于是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亨达利”商标的申请,认为全国现有“亨达利”企业数十家,并均依法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权受到法律保护,而“亨得利”是公众熟知的具有明显独创性的企业商号,烟台亨达利将“亨达利”作为商标注册,已侵犯了其他“亨达利”企业的商号权,同时也侵犯了其他“亨达利”企业的名称权。
2003年11月,商评委作出裁定,撤销了烟台亨达利的“亨达利”商标。商评委认为,亨达利作为具有百余年历史的商号,其市场信誉及商业价值是全国以亨达利为商号的多家企业经长期努力经营而创立的,烟台亨达利不是传统的亨达利企业,如果允许其将“亨达利”文字注册为商标独占,将会破坏原“亨达利”商号的公平使用秩序和利益关系,侵犯其他亨达利企业的合法权利,所以将其申请的争议商标撤消。
起诉
烟台亨达利不甘心历经艰辛注册成功的商标一夕之间便化为乌有,于是在2003年12月8日将商评委告到了北京一中院。
烟台亨达利认为,其注册商标为向两边翘起的艺术性的H型图形和“亨达利”3字组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中图形占据了该注册商标的4/5或5/6的区域,而“亨达利”3字占据其余的很少部分,只是作为商标附属部分。该商标与作为企业商号的“亨达利”两者在视觉上完全不同,字型、图形的构图及整体的结构也根本不同,从一般消费者角度上看,根本不会从服务的来源上产生误认,或产生与其他亨达利企业有特殊联系的误认。而且,两者一个是钟表行业,一个是眼镜行,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对象上都不相同,更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联系。
烟台亨达利还提出,两亨钟表分会1985年就成立了,但直到烟台亨达利于1999年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两亨钟表分会及其所属企业也没有一家在第42类眼镜行上注册亨达利商标,可见两亨钟表分会及其所属企业根本就放弃了在此类别上申请注册“亨达利”商标权利,烟台亨达利也因此得以注册成功。而烟台亨达利在注册成功后,又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宣传商标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已经在消费者心中有了一定地位,此时两亨钟表分会才提出撤销商标申请,是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问题
本案争论的焦点最终落在商标注册在先权与商号使用在先权发生冲突时的司法保护问题上。据了解,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商标和企业名称是并行的制度。对商标权的保护一般并不扩及企业名称,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一般也不扩及商标。只是在2002年10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个司法解释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为侵权行为”,这才使得商标权对商号权有了一定制约。
正因为此,烟台亨达利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在先权的保护更多的是强调商标权对字号权的限制,而本案涉及到的却是字号权对商标权的限制,并达到了撤销禁用的地步,这种做法没有任何依据。
而国家商评委则认为,依据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如果允许烟台亨达利将“亨达利”文字注册为商标加以独占,则既侵害了全国众多传统“亨达利”企业就“亨达利”文字所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又妨碍了传统“亨达利”企业对“亨达利”文字的正当使用,同时也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有关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与第31条的规定相悖。
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黄晖博士认为,对于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有关的专利法规中,企业名称权是申请专利不得侵犯的在先权利之一,但在商标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法官去自由裁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