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11月11日讯(记者 张瑞宇)11月10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两起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有关“双十一”商标的两起行政案件进行了公开庭审。
2011年11月1日,阿里集团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双十一”文字商标,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
2018年,京东公司认为阿里集团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三年间,没有实际使用“双十一”商标,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涉案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在其余多项服务上应予撤销。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决定,京东公司、阿里集团均表示不服。
京东公司不服维持注册部分,2019年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阿里巴巴对“双十一”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维持。但认为在“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会计;寻找赞助”这部分服务上没有使用,对这部分服务上商标的注册撤销。
阿里巴巴对被撤销注册的部分不服,京东对维持注册的部分不服,两公司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作决定。两案针对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同一份决定,均涉及第10136470号“双十一”商标。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类别上进行了实际使用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目前,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