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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在一起商标案件中作出对法拉利有利的裁决


欧洲法院(CJEU)在一起与车企相关的案件中裁定,汽车制造商可以依据其车辆的二手销售证据来证明其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

欧盟商标法规定,在权利持有人不能证明其已将商标投入真实使用的情况下,商标权可以被撤销。这些条款旨在防止企业不公平地垄断他们不使用的品牌。

在这起案件中,欧洲法院必须考虑的问题是:法拉利是否将商标“Testarossa”投入真实使用。法律质疑的关键点是,法拉利对“Testarossa”的使用仅限于高价豪华跑车市场,而这并不足以证明在商标所注册的更广泛的车辆商品类别(尤其是机动车及其零部件)中进行真实使用。

但是,欧洲法院表示,只要商标在部分商品中进行真实使用或在此类商品中的部分商品的替换零部件和配件上使用,商标应被认为在商标所注册的商品类别的所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使用。例外情况是,相关事实和证据表明希望购买这些商品的消费者将其视为商标所注册的商品类别的独立子类别。

欧洲法院还表示,根据欧盟商标法,当商标所有人转售以该商标投放市场的二手商品时,可认为该所有人对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

在受法拉利欢迎的另一项裁决中,欧洲法院认定,只要商标所有人提供了与之前销售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相关的服务,且这些服务也以该商标的名义提供,则可以认定商标进行了真实使用。法拉利称,其供应“Testarossa”车型的替换件和配件以及这些车辆的维修服务都是使用“Testarossa”商标的证据。(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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