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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适用原则在商标审查中的运用


  某申请人在国际分类第30类的“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必诺金初乳”。商标是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能够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商标要起到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就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指商标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时,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自不同企业的特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如果一个商标没有显著特征,就无法起到区别作用。因此,显著特征是注册商标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可。
  上述商标中“初乳”是指“人和哺乳动物分娩后最初几天所分泌的乳汁。含有丰富的蛋白质、牛黄酸锌、维生素和少量激素,脂肪较少,适合婴儿需要”。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时,消费者会认为这是对商品原料的描述,因此其不具有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必诺金”既非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属于此商标能够与其它商标区别的部分,即商标中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
  该商标在审查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的申请中未申明放弃“初乳”的专用权,给予申请人专用权会不会影响他人使用;二是申请人在使用商标时有可能在其所提供的商品中不使用“初乳”作原料,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这种类型的商标能否予以注册。
  对于第一个问题,《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作了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这是因为商标权人享有的是“必诺金初乳”这一整体标志的商标权,对于“必诺金初乳”这一标志中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单独享有商标权,所以他人的商标中虽然含有“初乳”二字,但只要整体上与“必诺金初乳”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就可以使用和申请注册,例如“三翔初乳”。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商标中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以及商标中含有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不用再申明放弃专用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举例予以说明,如果张三家中有水果刀,水果刀有许多用途,有削水果、裁纸等作用,也可能作为凶器杀人。法官是否可依据水果刀可能作为凶器杀人,就认定张三将来会杀人,既然张三将来可能会杀人,法官在既无杀人的实事发生,又无证据证明张三已经杀人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张三杀人,法官就给张三定一个杀人罪,并且执行死刑。显然,上述推论违反了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遵循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惟一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就本件商标的审查而言,对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使用情况只能是一种猜测,并未掌握商标申请人采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的证据,也无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采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已发生的情况下,不能仅凭猜测就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为了防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发生,在没有欺骗消费者的事实发生的情况下,就将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是毫无道理的。有观点认为商标注册人在生产的商品中没有以“初乳”作为原料时,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当工商部门查处时,商标注册人会辩称此商标为商标局核准注册之商标,且其使用在核定使用之商品上,属于合法使用。但是,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在使用时作了以下限制,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于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上述两条规定说明法律要求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必须真实使用,如果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因此,只要不存在相关的在先权利,此商标就可以注册。经审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不存在与“必诺金”相同或近似的已注册的或已先于该商标递交申请的商标,“必诺金初乳”应准予注册。

原作者:

吴凯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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