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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假冒注册商标案,全链条打击生产销售假冒酒类违法行为


  为牟取暴利,越过法律“红线”,制造假冒的茅台、五粮液、国窖等品牌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非法制造的茅台、五粮液、舍得等酒类注册商标标识,这样的“发财经”要不得。日前,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陶某海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对从生产到销售的假冒酒类及酒类包材违法犯罪行为开展全链条打击。

  自2019年来,陶某海等涉案被告人通过各种渠道,大量收购各类酒瓶、外包装、伪造防伪标识等材料,然后用低档白酒进行勾兑、灌装,改头换面后销往江苏、安徽、上海、贵阳等二十余个省市。

  2019年8月至12月期间,陶某海、曾某成商议通过生产假冒成品酒非法获利,由陶某海负责采购外包装和基酒等,曾某成负责销售和发货收款。后两人招揽他人在曾某成租用的民房制假点负责生产假酒。王某福明知曾某成生产假酒,仍受其雇佣运输假酒,非法获利1万余元。期间陶某海、曾某成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11400余瓶、假冒五粮液酒2740余瓶、假冒国窖1573酒1270余瓶,合计销售金额285万余元,非法获利50余万元。

  2019年12月29日,公安民警在民房制假点等三处,现场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1693瓶,假冒五粮液酒277瓶,假冒国窖1573酒83瓶以及茅台包装材料、灌装工具等。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也是犯罪。2019年10月14日至12月,崔某浩作为顺丰快递某营业点主管,明知曾某成销售假冒成品酒,仍帮其将假酒通过顺丰快递发货销售。其中通过顺丰代收形式收款81万余元,合计销售金额180万余元,非法获利9000余元。

  为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我国同样严惩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2019年8月至11月,陈某素通过微信向陶某海、曾某成销售印有假冒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盒等各类包材,合计销售金额21.4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2020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在陈某素的集装箱仓库中,现场查获印有假冒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各类包材共计7万余件;印有假冒五粮液商标标识的各类包材共计1000余件。2019年底至2020年4月,王某银通过微信向陈某素销售印有舍得商标标识的品味舍得系列包材720余件,合计销售金额1.3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元。2020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在王某银的厂房内,现场查获印有假冒舍得商标标识的各类包材10万余件。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海、曾某成、王某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崔某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陈某素、王某银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结合六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最终判处陶某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曾某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王某福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崔某浩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陈某素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王某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禁止王某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酒类标识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涉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涉案假酒、制假工具及假冒包装材料等均予以没收和销毁。

  办案法官表示,制造并销售假酒以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还严重伤害了消费者利益,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擦亮眼睛,切勿贪图小便宜,更勿知假买假。商业行为应当以诚信为本,不能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逾越法律红线的“发财经”,背后很有可能是无尽的“铁窗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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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闻客户端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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