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专家说法>>>>


企业商标事务常见失误分析


  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财产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商标事务具有涉及面宽、专业性强的特点,一些企业在未对有关专业知识详尽了解的情况下便办理商标事务,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商标、发挥商标的作用,甚至还在浪费金钱的同时给企业埋下隐患,带来麻烦。

  在申请商标注册中的失误

  1.申请商标之前不注重查询,遭到驳回

  为了避免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冲突而被驳回,进行商标查询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实际中一些企业在办理商标注册时,对自己选择或设计的过于自信,认为不可能有在先的商标存在,往往不注重申请前的查询或者查询不细致,导致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冲突而被商标局驳回,浪费申请费。

  2.商标取名随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法律要求,遭到驳回

  商标的取名和设计不仅要好看好听,更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将会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遭到驳回。一些企业在为商标取名时对法律的要求缺乏考虑,随意性比较大。一些看上去好听的商标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商标局驳回;另外,企业选择缺乏显著性的描述性商标或地名商标进行注册,即使被核准注册,也很难受到有效的保护。

  3.申请使用的商品选择不合理,商标受保护的范围过窄。

  商标的申请是按国际商品的分类分别申请的,而每一商品分类当中又包括诸多商品组,每个商品组下又分为若干个具体的商品名称。只有按照一定规律,合理选择恰当的商品,才能使商标涉及的商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一些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对申请使用商品的选择极不合理,往往只选择全企业实际正在生产的商品,而不考虑应予以保护的商品,还有的企业在进行防御商标注册时只在某一商品分类中选择一、两种既不常见又缺乏广义含义的商品予以注册。这样,导致商标使用的商品专用范围非常有限,为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留下了漏洞;甚至使已经取得的商标注册证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任何意义。

  4。以不同的主体名义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遭到驳回。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不同的主体不能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些企业实际上是一套班子几块牌子,在法律上,各个同一班子的不同单位均是不同的主体。但是,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这点往往以不同的主体名义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样自然遭到商标局驳回。在使用商标中的失误1.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要求,实际使用的商标必须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一些企业并未意识到这一点,特别是对于文字商标,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选择的商标字体或式样往往没有考虑实际使用的需要,或者当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只是作为一个备用商标。企业一旦决定对商标进行启用,原来注册时的字体和式样常常难以符合实际情况(包装装潢)的需要,对其改动便不可避免了。其实,改动后的商标实际使用也是可以的,但有的企业偏偏画蛇添足,构成《商标法》禁止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2.跨类别使用注册商标

  一些企业在刚刚涉足与原来行业相类似或相关联的行业时,或是不清楚商标应该分类使用的规定或是缺乏对商品分类知识的了解,想当然地将原行业的注册商标照搬过来,使用在其他类别或虽不是同类别商品但并未核准使用的商品上,这样就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甚至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

  3.随意进行商标添加和组合

  有些企业为了增强商标标志的美感或者是为了使商标名称更加顺口,将两个图形商标或两个文字商标或将图形商标与文字商标组合成一个整体商标予以使用,而在整体组合商标中一个商标上标注上注册标记,企业的本意是表明构成整体商标的某一商标是注册商标,却造成整个组合商标是注册商标的客观表现,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以上企业在商标实际使用中的失误为企业遭受执法部门查埋下隐患,一旦被竞争对手举报或是被工商部门发现,企业将陷入被动,遭受处罚。

  其他商标事务中的失误

  1.商标买卖(转让)中,企业常常没有考虑到交易客体的特殊性,造成商标转让事务中的失误。其中,最常见的失误是忽视交易的商标是否已经被卖方(转让方)许可使用、是否存在三年未使用,是否已超过续展期。在受让商标时没有弄清该商标是否许可以及许可的形式,将可能造成虽取得商标所有权却无使用权的情形,或是虽取得商标所有权却不能单独使用该商标的情形,造成纠纷隐患。还有的未弄清商标是否处于三年未使用状态,是否已超过续展期,将可能使受让到的商标权利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甚至得到失效的商标。
   2.有的企业虽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但多数商标未被实际使用,这些不被使用的商标或是作为商标资源的储备,或是作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予以注册,但我国《商标法》并未就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给予明确规定,却规定注册商标如连续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如果企业在取得这些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束之高阁,不采用相应方式体现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这些躺在自家屋内的商标仍然不是安全的,他人(主要是竞争对手)将很容易通过商标查询得知企业的商标状态,适时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企业大量未使用的商标将面临被他人申请撤消的高风险,造成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

原作者:

张 季

来 源:

上海商标通讯

共有2624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