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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立体商标外企如鱼得水


  新《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后,引发了立体商标注册热。麦当劳著名的金色拱门标志、可口可乐独特的流线型瓶身、派克金笔专用的笔托、绍兴饭店门前的孔乙己雕像……这些消费者耳熟能详的形象都有可能成为首批被注册的立体商标。其中,有的是申请国内立体商标注册,有的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立体商标成为申请人能够选择的又一项保护措施。这是新《商标法》带给企业的诸多便利之一,同时也给工商部门和企业设立了新的课题。
  例如,日本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拥有“Hello Kitty”文字及其卡通猫图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商标核准使用商品范围在玩具、鞋类等轻工业日常生活用品上,在国内市场特定用户群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然而,在市场上常发现有些厂商和经销商在没有得到该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其卡通猫形象立体化造型的钟表、手掌式游戏机等商品,与此相类似的还有韩国的著名商标“流氓兔”,美国的著名商标“维尼熊”等平面卡通动物图形。
  工商机关受理该类案件时,一些难题就会显现出来:一方面,所涉及到的这些商标目前在我国还只注册过平面商标软陶公仔,有的正在注册立体商标的进程中。新《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已注册的平面商标立体化后是否进行保护?如能给予保护的话是按照平面商标进行保护还是按照立体商标进行保护?事实上,按照两种商标来保护似乎都不妥当,因为该商品外观造型是注册商标立体化后的三维形状,而平面商标只能是二维的;如将其作为三维立体标志的话,由于其没有注册立体商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没有义务进行保护的。因此,此类案件的定性在现阶段基本上只能根据其案值大小、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造成的损害程度,依靠办案人员主观经验决定,这样就会出现各地针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不统一的现象。
  新《商标法》中纳入立体商标,给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了一条新的保护途径。然而,我们也发现,在现阶段,新《商标法》这项新规定的最大受益者并不是我国企业,而是本身就具有很多潜在立体商标注册资源的外商企业,它们的很多立体商标在世界其他允许注册的国家早已注册成功,现在开始在我国也能够实现了。将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来注册对我国企业来说也许还需要有一段适应的过程,但对于经验丰富的外商来说则是如鱼得水。如果我国企业不能加强立体商标注册和保护意识的话,那么在今后很有可能造成一些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笔者以为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商标法律意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加快立体商标注册进程,加强商标注册工作。
  目前一些私营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进一步增强,这是一种可喜的现象。如无锡首个申请立体商标注册者即为一家从事酒类贸易的私企,他们从20多种酒瓶立体图形设计方案中选择了一种,在酒瓶上加注了“醉佬怪”,并提供了拟注册立体商标正面、背面、侧面的三维图形资源。这个三维立体酒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今年初已被商标局正式受理。
  在我国,一种三维立体造型既可以通过立体商标注册加以保护,也能够通过申请工业外观设计加以保护,前者可以通过商标续展进行永久性的保护,而后者有一定的年限。立体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将拓展原有的商标保护范围。
  其实,我国企业在立体商标注册方面大有潜力可挖,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容器加上独特的文字图案如黄永玉设计的“酒鬼”布袋状酒瓶、贵州茅台酒的酒瓶形状等特殊外观,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可立体化卡通人物或动物的平面图形等,这些三维外观造型如果可以通过立体商标加以保护,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另外,从目前来看,我国企业设计和注册的立体商标与发达国家企业许多新颖独特、俏皮可爱的商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的企业还要在商标设计上多花一些功夫,增强商标的显著性和艺术感,这样对提高企业和产品(服务)在消费者心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会有极大的帮助。


原作者:

昊摘

来 源: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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