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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商标,为自己申遗?网友:鑫复盛的“瓜”吃不完了


2020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官网公示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推荐项目337项,其中,新列入198项,扩展139项。记者注意到,酱肉制作技艺(流亭猪蹄制作技艺)被列为第28项传统技艺。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流亭猪蹄制作技艺”的提报方为青岛鑫复盛餐饮有限公司。而据记者了解,该名称中包含了“流亭猪蹄”商标,商标所属主体为青岛波尼亚食品有限公司。

“流亭猪蹄”商标属于波尼亚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到了鑫复盛,记者询问对方是否知道“流亭猪蹄制作技艺”名列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时,工作人员说,“我们不知道,再见。”待记者想进一步追问时,该工作人员便挂断了电话。

波尼亚方面则表示,非常关注此事,已向国家文旅部非遗司正式提交了异议,国家文旅部已正式受理了波尼亚异议书,后期将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套用他人商标,为自己申遗,这能站得住脚吗?青岛盈科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表示,此种情况侵害到了商标权,被侵害方可申请撤销此项非遗项目,若侵害方以此盈利,被侵害方可申请赔偿。

记者查询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前,本网曾报道过,鑫复盛的周钦公流亭猪蹄(省级非遗)违规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城阳区市场监管部门就此事到鑫复盛进行现场检查;鑫复盛天猫官方旗舰店宣传产品为“中华老字号”,实则不然;鑫复盛五代传承宣传画中的创始人周方绪,竟然与陕西国家级非遗“马氏膏药”第三代传承人马明仁的照片是同一个人。


继违规使用非遗标识、山寨中华老字号、创始人撞脸事件后,这一次,鑫复盛再次“出招”,有网友表示:“鑫复盛的‘瓜’一波又一波,吃也吃不完。”

鑫复盛为何屡次犯险?究其根源,无非利益之争。从在“流亭猪蹄”上与波尼亚对簿公堂,到老字号和非遗的强占,都是为了获得一个官方背书,从而衍生出经济和社会效应。记者将持续追踪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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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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