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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判!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刁某某于2015年4月8日注册成立某某机械有限公司,其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生产经营“雷某”牌装载机。
2017年7月,王某(已判决)通过该公司销售员张某联系上被告人刁某,提出想要从该公司购买一台假冒“山某机械”牌装载机,刁某表示同意。之后刁某未经卡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便让该公司生产组装了一台贴有“卡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某机械”牌标识的装载机,并以人民币29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之后王某将这台假冒“山某机械”牌装载机运回双鸭山市并加价9万元最终以3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杨某,经“山某机械”牌装载机注册商标所有人卡某某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购买的“山某机械”牌装载机与其公司制造信息不符,不属于其生产制造的产品。

上述涉案物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予以销毁。

涉嫌的主要犯罪罪名

雷某机械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刁某以非法谋利为目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生产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单位雷某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50 000元。

二、被告人刁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0 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原作者:

来 源:

澎湃号 >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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