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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杜律师事务所为“金杜”商标打起了官司!什么情况?


一方是我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另一方为拥有十几家关联公司的企业管理公司,两者分处相隔数千公里的北京与广西,却因“金杜”二字而产生了纠葛。

  近日,双方纷争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贵港市金生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第8768115号“金杜”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了解到,广西南宁万网电子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网公司)于2010年10月22日提交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调查、公共关系、推销(替他人)等第35类服务上,2011年8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18年12月6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予贵港市金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6月8日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贵港市金生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金生水公司)。

  2012年与2013年,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金杜律所)针对涉案商标相继提出异议及异议复审申请,但均未能获得支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于2015年4月30日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7年12月18日,金杜律所提交了第28137288号“金杜”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第35类服务上。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金杜律所随后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

  为了化解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金杜律所于2018年9月19日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涉案商标的申请,在未能获得支持后提出了复审申请。

  在驳回复审申请亦未得到支持后,金杜律所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主张涉案商标系对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已针对涉案商标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及无效宣告请求,涉案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若涉案商标最终予以撤销或宣告无效,将不再构成其上述“金杜”商标的注册障碍。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金杜律所的诉讼请求。

  记者查阅中国商标网公开的商标评审文书了解到,金杜律所提到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10月25日提出。

  金杜律所主张,涉案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04387号“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WOOD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与其在先使用的知名商标和商号相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构成对其知名商标的抢注。同时,涉案商标原注册人万网公司为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大量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涉案商标转让予金生水公司,金生水公司与万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为同一人,具有关联关系,涉案商标的申请注册及后续转让行为明显是采用不正当手段的欺骗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金生水公司对此表示,涉案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原注册人万网公司虽然申请注册了300多件商标,但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非大量注册而不使用的囤积商标行为;万网公司拥有十几家关联公司,从事各种行业,其专门成立一家企业字号与涉案案商标一致的公司,证明有真实使用意图;在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不能申请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后,万网公司并未提交新的商标申请,而且万网公司已主动注销多件商标。

  2020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认为,涉案商标原注册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我国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裁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金生水公司不服上述裁定,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最终未能获得支持。

  法律适用引发关注

  记者查阅已公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与行政判决书了解到,涉案商标原注册人万网公司与金生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15年2月5日其变更经营范围前包含商标代理服务,而且其曾经是经过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00多件商标,包括“北冰洋”“老才臣”“麦当娜”“大嘴猴”“立顿”“华硕”“西门子”“索爱”等数十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目前部分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无效宣告请求或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未能获准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一项规定在于树立公序良俗原则,维护健康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这反映了打击恶意注册的价值取向和导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汤学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包括申请人采取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的行为。

  “商标注册原则上应当以使用为目的,超出使用需求囤积商标不仅影响有正当注册需求的市场主体依法注册商标,增加其注册商标的成本,还会对商标注册秩序产生冲击。”汤学丽指出,不以使用为主要目的,没有正当理由大量注册或囤积商标,特别是具有以牟利为目的转让或者意图转让其注册、囤积商标的情节,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亦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涉案商标系金生水公司受让自万网公司,而且金生水公司曾以‘金杜’作为企业字号使用,但万网公司的恶意注册行为不能因为后续转让情况而得到豁免,涉案商标的转让行为并不影响万网公司在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采取了‘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汤学丽表示。(记者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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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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