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广东本色>> 新闻动态>>>>


生产销售假冒华为屏幕过万件!男子获刑3年半罚金120万,还要赔50万


一男子未经华为公司许可,购入液晶显示屏和带有“HUAWEI”“HONOR”等标识的玻璃外屏等材料组装加工成屏幕总成并对外销售,累计制造并销售的假冒“HUAWEI”“HONOR”注册商标屏幕总成合计14139件。刑事处罚上,法院认定该男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民事赔偿方面,法院全额支持了华为公司的50万元赔偿诉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六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该案入选。

华为公司系第21534236号“HUAWEI”以及第21534095A号“HONOR”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触摸屏等。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刘某成未经华为公司许可,从2018年5月起购入液晶显示屏和带有“HUAWEI”“HONOR”等标识的玻璃外屏等材料组装加工成屏幕总成并通过网店对外销售。

2020年5月,深圳市公安局抓获刘某成并当场查扣了带有“HUAWEI”“HONOR”标识的屏幕总成共计十个型号,刘某成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中供述每个屏幕获利20元左右。2020年10月,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成制造并通过网店销售的假冒“HUAWEI”“HONOR”注册商标屏幕总成合计14139件,合计销售金额2165871.11元,认定刘某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该刑事判决已生效。

基于上述事实,华为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成停止侵权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成从2018年5月至案发,一直在制造、销售假冒华为涉案注册商标的屏幕总成,以侵权为业,其主观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刘某成的侵权获利可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基数,其中销售数量14139件已在生效刑事判决中认定,单个侵权产品销售利润20元既是刘某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以此计算得出的毛利润率也与行业报告、上市公司年报所显示的行业毛利润率基本相符。

据此计算刘某成侵权获利数额为14139件×20元=282780元,再综合考虑刘某成的侵权性质、情节、主观故意明显等因素,按照侵权获利的二倍确定赔偿金额为565560元,故全额支持华为公司要求刘某成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请。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业利润率印证被告在刑案中关于侵权产品获利的供述,为惩罚性赔偿中基数的认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同时,本案厘清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以及惩罚性赔偿基数的不同适用情形,促进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对知识产权的充分保护,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记者 章程)

原作者:

来 源:

广州日报

共有93位读者阅读过此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