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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在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摘要:吉尼斯公司VS纪录大全公司案,二审宣判,这是一起互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感谢中国法院的公平公正判决,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政府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决心和力度,以及为积极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所作出的努力。该案的审结化解了困扰我们多年的商标纠纷,让我们更加有信心在中国进行投资和开拓市场!”

  不久前,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下称吉尼斯公司)和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吉尼斯北京公司)收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邮寄的二审判决书。在详细看完该判决内容后,吉尼斯公司负责人第一时间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发送了上述信息。

  众所周知,吉尼斯公司是一家从事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跨国机构,在公众中拥有颇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经历了怎样的一起诉讼?法院又是作出了怎样的判决,让他们发出上述感慨?

  互相起诉对方侵权

  这是一起互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一方当事人为上述吉尼斯公司和吉尼斯北京公司,其中,吉尼斯公司于1954年11月成立于英国,专业从事世界纪录认证等服务,并每年出版《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系列图书。上世纪80年代,在央视引进《吉尼斯世界纪录集锦》后,吉尼斯公司逐渐被国内观众所熟知。吉尼斯北京公司是吉尼斯公司的中国子公司,其于2012年9月10日在北京成立。该案另一方当事人为纪录大全(厦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纪录大全公司),亦是一家从事世界纪录认证服务的公司。2018年10月,纪录大全公司同2016年在英国成立的世界纪录认证有限公司签订《中国区域世界纪录认证代理协议》,获得后者在中国区域的世界纪录认证申报代理经营权授权。

  本应相安无事的两家公司在2016年发生摩擦。

  吉尼斯北京公司法务负责人腾嘉懿告诉本报记者,公司起初发现对方在网站等渠道上使用了吉尼斯公司的图片和相关数据进行宣传,随后便向对方发送警告函,对方也承诺删除相关内容,但随后公司发现对方实施了更多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涉嫌侵权行为。比如,纪录大全公司使用的相关标志与吉尼斯公司名称、证书设计、认证官制服等装潢极为近似,使普通消费者、媒体、甚至吉尼斯公司的客户及服务商等多方主体都产生了混淆。此举不仅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沟通无果后,公司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对于吉尼斯公司的指责,纪录大全公司表示自己不但没有侵权,相反还是对方实施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者。该公司负责人赵青太告诉本报记者,纪录大全公司的授权公司在英国合法注册,公司经授权使用相关字号和标志,符合诚实信用的商业守则。另外,吉尼斯公司使用的服装、证书和报价单等不构成法律上规定的“独特风格”,纪录大全公司工作人员同样使用西装、证书和报价单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反,对方长期对外宣传“全球公认最权威的纪录认证机构”“世界纪录终极权威”等内容的做法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此,纪录大全公司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谨慎审理焦点问题

  对于双方的互相起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厦门中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作出一审判决。

  对于吉尼斯公司等提起的诉讼,厦门中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纪录大全公司使用与吉尼斯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的相关行为构成对吉尼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纪录大全公司使用与吉尼斯公司在先使用的近似的认证证书、报价单和认证工作人员服装,以及使用“全球唯一的世界纪录认证机构”“全球唯一世界纪录专业认证机构给予更权威、更专业的认可”等内容的行为构成混淆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纪录大全公司参与与其缺乏关联性的关键词“吉尼斯”的竞价排名,有攀附吉尼斯公司商誉、造成混淆的故意,构成对吉尼斯公司及吉尼斯北京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酌情判决纪录大全公司赔偿吉尼斯公司等经济损失100万元。

  而对于纪录大全公司提起的反诉,厦门中院认为,吉尼斯公司使用“让挑战的乐趣得到官方认可”“使命成为全球纪录认证的终极权威”等字样的行为有违广告法第九条相关规定,应停止使用上述内容进行宣传。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服,分别上诉至福建高院。

  据该案二审审判长杨扬介绍,该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纪录大全公司是否侵犯吉尼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吉尼斯公司及吉尼斯北京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等。合议庭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审理。

  杨扬介绍,根据双方提交的所有在案证据,合议庭认为,纪录大全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不仅构成对吉尼斯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还存在混淆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因此,一审法院针对该问题作出的上述判决并无不当。此外,从双方所举证据可以看出,从事世界纪录认证的公司有许多家,均为非政府机构,在一审法院已经判令纪录大全公司停止使用并删除引人误解的“全球唯一的世界纪录认证机构”等不当表述的情形下,吉尼斯公司及吉尼斯北京公司仍坚持主张纪录大全公司直接使用“世界纪录认证”“世界纪录认证机构”等名称构成对其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在其服务前添加其他识别服务来源的文字,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关注的是,在吉尼斯公司使用“关于吉尼斯世界纪录的愿景为让挑战的乐趣得到官方认可,使命为成为全球纪录认证的终极权威”等字样对纪录大全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两审法院判决有所不同。

  对此,杨扬解释到,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官方”使用在吉尼斯公司的官网,且“让挑战的乐趣得到官方认可”系描述该公司的愿景,“成为全球纪录认证的终极权威”系描述该公司的使命,吉尼斯公司并没有声称自己就是世界纪录认证的官方机构或终极权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表述有违广告法第九条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并判决吉尼斯公司应当停止使用上述表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纠正。(记者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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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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