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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商标欺骗性的几种情形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一款第(七)项明确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从法条字面意思来看很容易理解,“欺骗”是指用谎言和虚假的言行来隐瞒真相,使人上当。“误认”则是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商标的“具有欺骗性”强调的是商标所呈现出的内容与商品和服务本身或其产地等并不一致而产生的欺骗性。欺骗是因,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影响其消费决定是果。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结合商标具体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并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生活经验来整体判断。事实上,在商标审查实践中,遇到带有欺骗性的商标申请并不少见,比较典型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与品质方面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例如第52014050号“山熊有机”商标,该商标申请使用在第31类“树木;谷(谷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被驳回,理由为:该商标含“有机”字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提到“有机”一词容易使人联想到纯天然、无污染、高品质、高质量等。此外,真正的有机食品还需要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如果商标中带有“有机”“绿色”等字样,消费者看见了就很容易将商品和服务与这些词语联系在一起。有机食品与普通食品在品质和价格上有较大不同,如果申请人把带有“有机”字样的商标使用在非有机的商品上,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尽管误导并不等于刻意欺骗,但也容易让一些不法商家钻空子。

二是在商品和服务的功能、用途方面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例如第34560428号“护胃专家”商标申请使用在第5类“中药材;片剂;药用人参”等商品上被驳回。该商标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药品这种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商品上,商标中如果含有身体器官的词语,以相关公众对药物的一般认知,会把该药品与需要治疗的病症联系在一起。该商标中含有“护胃”二字,如果使用在不是针对胃部治疗的药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具有护胃的功效,如果因为这种欺骗性会导致消费者对药品的功能产生误认而后误购的话,容易引发不良后果。

三是在商品的原料成分方面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例如第47017506号“三颗老人参”商标申请使用在第30类商品“糖果;蜂蜜;面包;方便米饭”等商品上。被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含有原料名称的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需要根据商标申请的具体商品来判断。人参是一种珍贵的中药材,如果使用在除人参和人参制品以外的食品和药品等相关商品上,则属于具有欺骗性的情形,“三颗老人参”字样不仅仅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中含有人参,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里的人参含量产生误认,被认定带有欺骗性。但是当该商标使用在以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确定不可能会含有该原料的商品上时,如“手机;螺丝刀”等,该商标则不会产生欺骗性。这两种区别则是出于蒙蔽欺骗消费者与事实上明确的错误的分别。

除以上列举的几种情形,还有很多其他带有欺骗性的情形。例如:第55521395号“天下第一酱”商标申请使用在第29类“酱牛肉 熟蔬菜 干蔬菜 腌辣椒 番茄酱 蛋”等商品上。将“天下第一”“第一”“best”之类的最高级的形容词用在商标中,容易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夸大宣传,产生欺骗性。再如第56051455号“阿拉丁庄园波尔多”商标,使用在第33类“烧酒;米酒;葡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中所含的“波尔多”为法国西南部城市,被称为世界葡萄酒中心,也是世界公认最大的葡萄酒产地。而申请人地址却在中国福建省。商标所含地名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源产生误认。夸大用词、混淆事实等情形,都属于商标欺骗,因此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量。(汤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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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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