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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小天鹅”商标权 被判赔偿七万四


  河南报业网2004-11-1 讯:近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张仙鹏赔偿原告重庆小天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4000元。
重庆小天鹅是民族餐饮连锁企业全球化发展的国际企业,总部在重庆市,2003年底在三门峡市设立“三门峡小天鹅火锅食府”加盟店,地址在三门峡市永安街。但被告张仙鹏却于2003年元月在三门峡市虢国路西段开办小天鹅火锅城,并将原告注册服务商标“小天鹅”用为企业字号,在餐饮服务店面招牌、店面装潢上突出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天鹅”系原告拥有的注册服务商标“千秋巴国百年火锅”反映其以及分支机构、特许加盟连锁店才能使用的知名服务特有的定型化统一形象的广告语。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其投资的火锅城作为字号擅自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容易给消费者产生误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拥有的“小天鹅”注册服务商标(文字)专用权的侵权。由于被告在诉讼中主动拆除“小天鹅”、“千秋巴国百年火锅”等字样,并在工商机关注销了其投资的“三门峡市小天鹅火锅”等字样,停止了侵权行为。法院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宣判后,双方均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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