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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仿“皮尔卡丹”?“皮尔丹盾”状告商评委


  正义网北京11月1日讯 (记者 孙月丹)因“皮尔丹盾”与驰名商标“皮尔卡丹”相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为此,广东皮尔丹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皮尔丹盾)将商评委诉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商标行政纠纷案。

  2001年9月18日,广东皮尔丹盾服饰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皮尔丹盾”商标,而商标局则以该商标与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皮尔卡丹”相似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申请。后皮尔丹盾随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为避免误导公众及可能给“皮尔卡丹”商标注册人造成利益损失,该注册申请仍应当予以全部驳回。皮尔丹盾不服该评审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皮尔卡丹的代理人指出,皮尔卡丹属于驰名商标,是一般公众知晓的,其保护的范围就是相关类似的商品。皮尔丹盾商标与皮尔卡丹商标设计风格基本一致,仅商标名称就有三个字相同,模仿性较强。皮尔丹盾的代理人则认为,皮尔卡丹的商标扩大范围过广,皮尔丹盾只有部分商品与其类似。另外,“皮尔”是音译的外来语,许多商标都予以使用,其使用“皮尔”也只是由于称呼上顺口而已,并无模仿之意。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

原作者:

孙月丹

来 源:

正义网 200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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