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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美”涉嫌商标侵权 市中院分别开庭审理


  北京国美电器公司状告省城两家“国美”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11月2日和3日,市中级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两被告均当庭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公司诉称,2000年1月28日,原告依法取得“国美电器”商标专用权后,至今已在全国20多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设立了30多家关联公司,还设立了130余家分支机构作为家电连锁销售场所,均以“国美电器”商标为其服务商标。多年来,原告为宣传“国美电器”商标花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

  山西清风国美商贸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商标“国美电器”中的“国美”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或撤销)“国美”字号;立即停止使用(变更或撤销)任何带有“国美”字样的标志、招牌、广告牌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太原清风国美电器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太原清风国美电器府东店、太航店和阳泉店使用“国美”字样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山西清风国美商贸公司答辩称,原告被核准注册的是“国美”商标,因电器属商品适用名称,所以原告不享有对“电器”二字的专用权。由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太原清风国美电器公司答辩称,2002年6月18日,原告与太原晋江家电批发公司签订了《国美电器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书》。同年7月,被告成立后承接了晋江公司与原告所签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2003年11月,原告、被告及晋江公司三方因其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同年12月15日,通州区法院判决晋江公司及被告注销或变更涉及“国美电器”商号的营业执照。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了执行程序。鉴于上述情况,被告请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作者:

薛保平

来 源:

太原新闻网 20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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