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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山珍”案一审被告不侵权


  (记者晨迪)被成都餐饮界广泛关注的“武陵山珍”商标侵权一案,成都中院昨日下午一审认定被告“任记武陵山珍”和“山秀武陵山珍”不构成侵权。判决后,拥有注册商标“武陵煨珍煲”的原告吴成发表示不服判决,要将“武陵”同行上诉到高院。

  此案昨日下午在成都中院复庭。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武陵煨珍煲”的商标标识为一小鸟形状的圆环并包含“武陵煨珍煲”几个字,图像比较抽象,不具备显著性特征,消费者容易识别。况且“武陵”是地名,“煨”是小火慢炖,“珍”是珍馐,“煲”是一种炖制的菜品,该标识告诉消费者这里有“来自于武陵山区的一道炖菜”。而“任记”和“山秀”两家店单从文字上看,“武陵山珍”的标识是向消费者传达“我们的餐馆以武陵山区出产的山珍为原料”这一信息。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回放

  原告吴成发认为,成都餐饮市场有9家餐馆打着“武陵山珍”的牌子,明显侵犯了他的商标权。为此,他将其中的山秀武陵山珍餐饮娱乐公司、任记武陵山珍酒楼一起告上法庭,索赔5万元。而成为被告的“任记”和“山秀”表示,他们的名称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因此是正当使用“武陵山珍”标识。此后不久,“任记”等4家“武陵山珍”业主相继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原告及其代理律师推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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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成都日报 200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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