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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之窗 | 含“集团”的商标注册申请


我国《公司法》中虽未直接对“集团”作出规定,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对企业集团作出明确规定。在商标审查中,对于含“集团”或其英文形式“GROUP”(本文仅限于“GROUP”译为“集团”时)的商标如何把握?下面笔者先介绍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变化,再结合案例介绍含“集团”的商标注册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01

相关行政法规对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规定及变化

1998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集团的登记机关、名称、成立条件及章程等都作出详细规定。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第八条规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管理,参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集团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构成,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通知中对如何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进行了规范。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于2020年12月14日通过修订,其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02

含“集团”商标的审查实践

由上述行政法规的变化可看出,企业集团名称的使用条件放宽,企业集团注册资本及其成员企业的数量也不再是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的必备条件。但是企业集团与其他市场主体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商标为企业字号与“集团”组合形式

企业集团以其企业字号与“集团”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组合形式一般可视为申请人名义的合理化简称,“集团”两字视为非显著特征部分,企业字号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审查时主要对显著部分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如,某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48411892号“九龙江集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打火机”等商品上。该商标中“九龙江”与申请人的字号相同,此件商标被引证他人在先已获准注册的“九龙江”商标予以部分驳回,部分商品获准注册。再如KAI玻璃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9185567号“KGG KAI GLASS GROUP”商标,申请使用在第21类“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KAI为该企业字号部分,KGG也属于其显著识别部分。该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无他人在先权利,因此已获准注册。

但,不适格主体申请注册含“集团”的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审查时除考虑其显著部分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外,还应以商标整体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由驳回。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9458480号“圣喆集团”商标;曾某某申请的第33970581号“樱花贵族集团”商标。上述两件商标均含“集团”,而申请主体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商标由企业集团的部分要素构成

通常,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为了呼叫便利,企业经常会有自身的简称。笔者认为,集团企业可将自身的简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第一部分所列商标为企业字号与“集团”组合形式,但应慎重考虑一般消费者是否能将该简称与申请人名义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判定该商标是否属于合理化简称。如,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第40236338号“中再集团”商标,申请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生物学研究”等服务项目上。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控股的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国家财政部与中央汇金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是中国目前唯一的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再集团及图形”是保监会批复的公司章程中的简称。但所谓简称无法与申请人名义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的,不得视为该申请人的合理化简称。如,中隧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8015246号“中隧集团”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项目上。虽然该申请人企业名称含有“中隧”,但一般消费者会将“中隧集团”与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产生联系,而非该申请人,所以“中隧集团”与该申请人未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存在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应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为由驳回。

因根据相关规定,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记载,并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因此,笔者认为,新成立的企业集团将未在其母公司的章程中记载,且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未一并提出的简称作为商标提交注册申请,则应慎重考虑是否核准注册。

(三)商标中未体现企业集团名称所限定行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的四项基本构成要素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除了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外,其余的企业应当加行业或经营特点。其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标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表述。由此可见,企业也是有行业限制的。笔者认为企业名称中有行业限制的企业集团来申请含“集团”商标应当与行业保持一致,否则将会被判定其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标志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如,第56452114号“陶然居 数字科技集团 TAORANJU DIGITAL TECHNOLOGY GROUP”商标,申请人是某陶然居饮食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件商标含有企业字号和“集团”字样,但同企业集团名称所限定行业不一致,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再如某松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6246078号“松雅集团”商标,该件商标并未包含企业行业,但符合商业惯例,且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该商标获准注册。

(四)商标为企业全称形式

企业全称是作为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申请人仅以企业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除了申请人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企业,指定使用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事业相关行业上,商标由“行政区划地名公共事业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地名公共事业名称其他要素”组成,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并经过长期使用后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才能获准注册外,否则通常会以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为由被驳回。如第44465253号“”商标,申请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项目上。该商标仅由企业名称构成,无任何其他具有商标显著特征的构成要素,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指代企业主体身份的标识,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能够对商品或服务来源进行区分的显著特征,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驳回。再如第57627115号“”商标申请指定在第9类商品上。此件商标由申请人企业的全称和其他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组成,且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因此该商标获准注册。

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含“集团”的商标前提是必须为企业集团,所以含“集团”商标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得到保护。建议集团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好,宣传好,保护好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合理化简称,保护好自主知识产权,让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更具竞争力。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审查事务三处


原作者:

来 源:

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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