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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软件著作权如何保护,记者问答带您了解


8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以中英文双语形式发布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中央人民广播电视总台、法治日报、北京日报等新闻媒体关于数字经济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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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如果用户使用的盗版软件,权利人应该如何维权?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采取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有哪些要求呢?

冯刚: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使用方式具有隐蔽性,不是拿权利人的软件在市场上使用,而是最终用户的工作场所进行内部使用。权利人通常是通过一些外部因素得到线索,希望通过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来固定侵权证据。申请证据保全需要何种条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举证手册》15条已经明确规定,满足3项前提才可以启动。

此外,在证据保全的实施程序中,证据保全的方式手段应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准确性。首先要确定证据保全的场所、人员的工作关系。对证据保全大量的待证数据,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抽样方式应符合统计学规律,可以保障少量数据推定大量数据的科学性。同时,证据保全的技术方式具有完备性,相关重要信息一定要全部保存,对于保全的结果再由双方进行质证。被诉侵权方有权对保全的证据提出质疑,原告要回应质疑,确保保全证据的可采性。如果证据保全做的好,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该不该赔以及赔多少已经可以心中有数。通常,一起成功的证据保全不仅可以使侵权纠纷顺利解决,还可以促进双方搭建未来的良好合作,对未来的许可使用达成和解,对全社会树立使用正版软件意识,培育尊重知识产权理念将起到良好作用。

计算机软件的比对工作,在技术上有哪些难点和特点?在比对中需要注意哪些规则?

左慧玲:软件比对是软件侵权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但它又有别于其他类型的作品,其中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表达需要代码的编译,需要程序运行来实现,所以软件比对也就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作品比对的特点。比如,不仅包括软件运行结果的比对,比如界面外观、目录结构等等,更重要的是对源程序、源代码的比对。在源代码比对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进行目标程序的比对。在具体的比对规则中,形式上,因为软件往往涉及商业秘密,故可以由当事人以加密方式提交代码和程序;在具体方式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引入技术人员参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设立有技术调查室,可以由技术调查官来辅助进行;特别复杂的,可以启动司法鉴定,以进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冯刚:补充一下,计算机软件本质是技术方案,但是由于历史和国际的原因,在著作权层面保护时,具有浅层性,只保护表达层面。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有一定的深度,可以深入到保护技术方案。

在著作权层面,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的比对是软件程序的表达。最好是用源程序来比对,因为目标程序在阅读角度存在困难。目标程序是给计算机看的,人阅读目标程序需要很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从目标程序反编译到源程序需要参数设定。如果是通常的参数,通过反编译,可以得到基本一致的源程序;如果特殊设定参数,就难以得出真正的源程序。被诉侵权软件的源程序由被告掌握,需要让被告提交。如果在原告能提供一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如人员跳槽、软件特征值相同等,被告拒不提交被诉软件的源程序,则可以适用举证妨碍制度,直接推定侵权成立。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都有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的效力相当于司法解释。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如何判断软件开发完成情况?有哪些判断标准?判断标准应如何确定?

宋鹏:软件开发是否依约完成,主要有时间和内容两个评价维度,分别涉及开发是否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以及开发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具体案件中,与标准相关的主要是后者,也就是质量问题。首先需要确认是否存在合同约定标准,包括工作说明书、功能清单的内容,以及协商一致变更或细化的内容。在约定标准清楚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将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约定质量要求,如是否验收通过,委托方收到开发成果后是否反馈存在质量问题。

此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勘验,通过搭建环境运行软件,与约定标准进行对照,判断是否存在争议的质量问题。如果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则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标准的相应顺位来确定具体标准,再判断实际开发的软件是否符合该标准。

冯刚:相较于与其他合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关于质量标准约定的一大特点在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质量标准很难且很少在签约时就确定清楚,而是在开发过程中不断细化和明确。换言之,常见合同对于标的物质量标准约定的确定是瞬时性,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质量标准的确定是历时性的,存在履行过程中不断细化调整的情形。第二个特点于质量标准的载体形式是多样化的,除了合同文本,可能还包括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通过这些履行过程中的沟通内容可以反应合同质量标准不断具体化的情况。第三,质量标准的参与主体具有复数化的特征。实践中,开发过程中,除项目负责人、具体开发人员外,还可能有商务、财务等不同岗位人员参与讨论具体质量标准问题,对于哪些具体人员可以代表合同一方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容易产生争议。针对上述情况,建议签订合同时明确具体联系人,避免未来产生纠纷。此外,技术参数的约定需尽量具体和细化,尤其是委托方对此应当重视,如果委托方对技术标准的表达过于原则,除非存在核心功能缺陷,通常会认定满足行业最低标准就符合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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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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