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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专家:内地企业可依法在香港维护其知名商标


  新华网香港2004年11月11日电 题:内地企业可依法在香港维护其知名商标——访香港知识产权署专家

  新华社记者 王健平

  继内地13个知名日化商标在香港被抢注后,近日又有消息称,内地的诸多知名服装商标也被一公司在香港申请注册。此间专家指出,内地企业应了解和依据香港的法律维护自己的知名商标,可迅速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副署长张锦辉等专家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的专访时指出,香港回归后,香港是完全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处理与内地的经贸关系的。香港与内地经贸关系的性质确定为单独关税区与其国家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按国际经贸活动的规则与惯例开展工作的。香港的商标注册制度属独立的体制,商标即使在世界其他地方注册也不会自动在香港特区得到保证。任何企业和个人在香港注册商标应按香港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行事。

  专家解释说,按照香港的法律制度,任何对一已使用或打算使用的商标声明有所有权的人都可申请商标注册,其他获授权的人也可登记成为商标的注册使用人,并可有条件限制或无条件限制使用全部或部分的注册商品服务。按照这一规定,内地企业的品牌要想进入香港市场,就应尽快申请注册商标,以避免被别人注册后造成的损失和麻烦。

  但专家指出,香港的商标注册过程是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的,从申请到注册完成有个时间期限和规范运作的程序,在此期限内如有任何人根据香港商标条例提出反对并提交确实证据,都可使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失败。

  专家解释说,香港按国际惯例在商标注册时也执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以在先申请与注册为原则”,即只要是第一个申请使用某个商标并经批准注册,就可以取得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但同时,香港又依据国际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加入该公约的国家或实行该公约的地区享有商标注册的公约优先权。据介绍,目前中国和中国香港均为世贸组织成员,都实行《巴黎公约》优先权的原则,有资格优先其他申请人注册其商标。这样即使有人在香港先申请注册某商标,而该商标已在内地注册,内地企业即使在其后于香港申请注册该商标,也可享有优先权得以注册,但这项优先权期限仅为6个月。

  专家建议说,内地企业也可考虑根据香港《商标条例》中“反对注册”的法律程序,反击“抢注”行为。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在接纳商标注册申请后,要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作出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公开阅读有关商标的注册申请详情,并可在3个月内向商标注册处处长对某注册申请提出反对意见。注册处将安排申请注册和反对注册的双方出席聆讯,并由聆讯人员依据条例规定作出裁决。此外,已注册的商标,即使反对人没能在上述3个月的时限内向商标注册处处长提交反对,也可在该商标注册后,向商标注册处处长或法院提出反对意见,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商标注册是否有效。

  专家们认为,随着CEPA的贯彻和深入实施,两地间的经贸交往日益融合。但在“一国两制”的基本框架下,内地企业想到香港发展和进行经贸活动,一定要了解和熟悉香港的法律法规,以便在符合香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顺利、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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