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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答复认定水泊梁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相关问题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36号建议答复的函。国知局答复《关于认定水泊梁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建议》提到,针对代表们提出的将“水泊梁山”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建议当事人按程序提出书面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做出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决定或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36号建议答复的函

胡桂花、郭锐、高明芹、刘修文、魏德东、王凌、沈志强、马波、马传先、郑淑娜、张毅、王随莲、蔡玲、于金明、韩峰、王一君、仪爱文、孙建博、耿遵珠、曹金萍、宫明杰、姜卫东、李树朋、李峰、夏兆纪、徐锦庚、赵峰、赵冬苓、侯军、于安玲、李雪芹、许富华、刘庆民、文冬、袁俊洲、杜振新、王银香、王秋玲、王金书、张广营、李湘平、尚瑞芬、张永明、张学政、张金海、吴娟、吴立新、李登海、张淑琴、张桂玉、牛宝伟、金晶、宋文新、孔怡、王新春、李燕、陈雪萍、刘英才、毕宏生、庄文忠、李玮、王娟、卓长立、张海波、张海军、卢林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认定水泊梁山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局职能,现答复如下。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法律概念,其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条约,是国际通行做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也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对于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

驰名商标是对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的法律概念,而非荣誉评比,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按需认定”原则。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驰名商标持有人可在相关个案中制止涉案商标注册并禁止使用,认定结果仅对该案有效。同时,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主要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中,《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认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认定程序等内容。2019年以来,我局先后印发《关于加强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的通知》及其理解与适用,指导各地从严从快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三、关于将“水泊梁山”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包括司法和行政两条途径。其中,行政认定可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等4类案件中提出申请。对于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当事人可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盟)级以上或者经批准的县(市、区、旗)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以及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相关材料经省、市两级逐级审查和核实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交至我局。对于在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当事人可向我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以及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针对代表们提出的将“水泊梁山”商标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建议当事人按程序提出书面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我局将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做出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决定或裁定。针对代表们提到的“水泊梁山”商标侵权情况,建议当事人依法向商标执法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起诉。同时,不断加强对“水泊梁山”商标的管理、保护和宣传,持续扩大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做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衷心感谢你们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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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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