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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新增商标撤销和无效的行政程序


意大利经济发展部于2022年11月29日宣布:将自2022年12月29日起开始实施在意大利专利商标局(IPTO)对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和撤销的行政程序。实际上,宣告注册商标撤销或无效的行政诉讼的规定已经在2019年意大利《工业产权法典(IPC)》改革中被引入第184条之二至第184条之十中,但一直在等待生效的实施法令。

这是一项创新,将简化和加快解决与注册商标有关的纠纷,并通过提供更低成本和更简单的程序来加强对工业产权的保护。此前,意大利是欧洲极少数没有商标撤销或无效行政程序、只有司法程序的国家,但司法程序特别昂贵和漫长,往往令知识产权权利人望而却步,这一直是意大利商标制度的一个主要缺陷。今后,行政程序将作为司法程序的补充,而不是取代。后者仍可作为一种选择,但不得与行政程序一起提起。IPC第184条之二(11)规定,如果当事人已向司法机关提起撤销或宣告无效的申请,那么若相同当事人基于相同理由和证据同时向IPTO提出相同请求,则应当不予受理。此外,如果涉及同一商标和相同当事人的、基于相同理由和证据的商标撤销或宣告无效申请已由IPTO或司法机关作出裁决或者正在审理中,也应当不予受理。

通过这项改革,大多数基于绝对或相对理由的无效程序都可以向IPTO提起,但仍有一些案件只能走司法途径,例如基于未注册商标、正常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其他标志、在先版权、外观设计(IPC第14(1)(c)条)、姓名权(IPC第8条)、恶意(IPC第19(2)条)或根据IPC第118条的请求。

可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包括:

违反IPC第7、9或10(1)条;

缺乏显著特征(IPC第13(1)(a)(b)、(2)、(3));

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序良俗或具有欺骗性(IPC第14(1)(a)(b)条);

根据欧盟或国家立法,或欧盟/国家作为成员的相关国际协定的,关于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葡萄酒的传统术语,保护传统特色,植物品种名称,以上不得注册商标(IPC第14(1)条);

在先的指定相同或类似产品/服务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若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或者引起来源有关联的误认可能性,则不允许注册(IPC第12(1)(c)(d)条);

与在先商标的标识相同或类似,无论其所申请的商品/服务是否与在先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若在先商标有一定知名度,而无正当理由地使用所申请的商标将不公平地利用该商标的知名度或损害其显著性,则不允许注册(IPC第12(1)(e)条);以及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与在先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不允许注册。

可提起商标撤销申请的理由如下:

该商标已成为通用名称(IPC第13(4)条);

欺骗性使用(IPC第14(2)条);

以及不使用(IPC第24条)。

一个无效和撤销申请只能涉及一件争议商标,但可基于一件或多件先前商标提出,只要这些在先权利属于同一所有人。因为后续补交文件是不被允许的,所以在申请时应包含所有理由和证据。撤销和无效的行政程序的程序规则与异议程序的程序规则类似。一旦撤销或无效申请被视为已提交,专利商标局会设定两个月的期限,最长可延长至12个月,让有关各方友好解决有关事宜。在这一期限届满后,每一方随后将有60天的期限提交意见和答辩。对于IPTO作出的决定,可以在两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与异议程序的主要区别是:1)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时已经阐明撤销或无效的理由;2)当事人可以随时共同请求中止程序。如果不需要中止的话,整个程序的持续时间大概是24个月。

向IPTO提交撤销或无效程序的官费已设定为500欧元(约3700元人民币)。

上述改革将开创意大利商标制度的新时代,并将为进一步的创新和现代化开辟道路。与司法程序相比,新的行政程序有很多优势:(如果不需要中止)可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定;比普通司法程序的费用低。此外,对于未能及时对意大利申请提出异议的商标权利人而言,新程序是一个有效的替代方案,现在,他们有通过行政程序提出无效申请的可能。

如果企业在意大利发现感兴趣的商标的注册或使用存在在先障碍,那么新的无效和撤销程序是消除这些障碍的有效工具。建议企业如果存在已投入使用但因在先障碍等原因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持续评估是否有机会消除障碍,推进这些商标的申请注册。另一方面,作为商标权利人,必须注意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合同、发票、产品样本、账务文件、广告宣传材料等),以备在撤销程序或在异议或无效程序中需要提交此类证据。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李渤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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