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陈 峰) 纠缠10余年的鳄鱼商标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昨天记者了解到,长沙中级法院认定,朝左的鳄鱼图形为侵权商标。
今年5月13日,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科斯特)派人在上海虹桥百盛商贸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百盛)购买了一些“鳄鱼”商品,同时委托长沙市公证处进行全程公证。2004年8月17日,“法国鳄鱼”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长沙百盛商标侵权,并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行为,赔偿损失20万元。9月2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调查后认为,被告长沙百盛销售的侵权商品在外观上独立使用的朝左的鳄鱼图形与拉科斯特鳄鱼商标(朝右的鳄鱼图形),均为对鳄鱼的写实描绘,互为镜像,从外形看基本无差别。为此,法院判决,软陶公仔长沙百盛销售的所谓鳄鱼品牌商品对拉科斯特鳄鱼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其侵权行为必须立即停止。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依法享有鳄鱼文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在相关商品及服务上使用该文字并禁止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