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专家解读
王兵:新的解释对“相同的商标”的解释扩大了,一般意义上相同商标就是完全相同,但现在又加了“基本无差别”,这实际上包括了“近似”的商标,这还是有差别的。原来刑法中没有把近似商标侵权放到刑事处罚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同商标或相似商标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构成民事侵权,这实际包括四类侵权行为,其中只有一类即“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其他三类只负民事、行政责任,现在加进了一种,扩大了处罚范围。
关于“使用”概念的解释,原来一般意义上使用就是指直接在商品上使用,但此次解释从刑法包含的面上扩大了,不仅是降低门槛,刑事惩罚的范围也扩大了。现在规定不仅仅是指直接在商品上使用,包括在包装、展览、合同、广告等上面使用都算。
2、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专家解读
王兵:此次司法解释处罚门槛降低,不仅是从定罪数额上比以前少了,与刑法其他犯罪条款中的定罪数额相比,也降低了。
3、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
第四条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专家解读
李顺德: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第六十四条对“假冒专利案”也进行了规定:“六十四、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新司法解释与此规定基本一致。通过对二者进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新司法解释对假冒专利罪加大了惩罚力度。具体表现在新司法解释增加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
同时,该条中的第(三)项比原来的“追诉标准”规定得更加明确,不管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假冒他人两项以上专利,只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十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五万元就构成犯罪。与该条第(一)项不同的是,该条中的第(三)项规定的假冒他人两项以上专利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要求只为第(一)项要求的最低数额的一半,很明显,这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扩的加强。
司法解释
第十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专家解读
陶鑫良: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中的第三项,即“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这里的使人误认的主体应当明确限定为合同的相对人,否则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也可能会存在误认,所以在这里应该明确。
4、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专家点评:
王兵:对著作权侵权通过另一种方式扩大了处罚范围。原来只是通过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界定是否犯罪,现在增加了以侵权复制品的份数界定是否犯罪。从司法解释的本意来说,在数额不易确定时,按份数定罪量刑,但按份数也不好定罪。按现在的规定,如果侵权复制品件数达到了定罪标准但按金额又不够,这个问题在将来的司法过程中会有可能出现。
5、刑法条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司法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专家点评
李顺德: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追诉标准”第六十五条相比,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该罪进行了细化。原“追诉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新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失”的界定标准与以前规定标准基本一致。而对“特别严重后果”进行了细化,原来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没有定量,新司法解释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就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这样在量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比原来有了进步。
6、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专家点评
李顺德:单位犯罪量刑标准由以前的“个人的五倍”降低为“个人的三倍”,门槛确实降低了。而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则在单位犯罪标准降低的基础上就构成犯罪,比单纯的个人犯罪标准降低得更明显。
7、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专家点评
李顺德:对间接侵权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即对严重的间接侵权行为也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只对直接侵权行为追究直接侵权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对间接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员的刑事责任,则不能体现处罚公平原则,不能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对于间接侵权人员构成犯罪的前提是间接侵权人员“明知”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犯罪仍协助他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主观上的“明知”一般是指故意。
8、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专家点评
陶鑫良:“非法经营数额”的范围比较广,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范围并不仅指已经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额,制造、储存、运输及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额也要进行计算,也要进行处罚。对“非法经营数额”区分为“已销售的”和“未销售的”,并且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计算犯罪数额,是合理与科学的“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计算”;这种计算方式与标准也是较为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