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并履行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并对创新者权益进行保护,都是无可争议的行为。但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是一种保护垄断的行为,所以应审慎平衡其中利弊。
当大多数人以渐进改革与激进改革来定义中国与俄罗斯转轨改革道路的区别时,吴敬琏、钱颖一表示了反对意见,他们的理由是,中国在某些方面比俄罗斯和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开放经济国家更为激进,比如劳工政策——在西方社会,产业工人和雇员拥有充分的制度和权力结构的保证,能够在与资方谈判中不处于弱势地位;而在中国一些城市工地和东南沿海一些工厂里,资本原始积累时的“血淋淋的和肮脏的东西”笼罩在用血汗谋生的民工身上,他们毫无还手之力。
最近,又一个前所未有的“激进改革”领域出现,这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行为出台了新的刑事保护规定,根据这一翌日即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不仅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要受到刑事处罚,而且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以及进行单位犯罪的,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新的司法解释也加重了刑事处罚的程度,提高了刑期,起刑标准降到5万元。
我没有全面研究过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但我知道,美国虽然拥有强大的专利制度,但是没有针对专利的刑罚。按照美国《专利法》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在受到侵害后拥有请求赔偿的权利,美国法院对有意或恶意侵犯有效的美国专利(不论是实用新型或是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最多判以实际损失3倍的赔偿金,且赔偿金一半归政府,以补动用公权之费;只有在法庭审判该民事案件中做伪证者,才可被处以两年以下监禁。也就是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比美国要严苛得多,而且动用公权力、公共财政和刑罚,将民事纠纷行为行政化、刑事化。中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之热烈,显然远超世界一流。
据媒体报道,此项司法解释的出台,颇受到一些国外政府、企业和机构的力促。本刊2004年10月20日第20期《保护知识产权有多神圣?》一文中即曾报道说,2004年9月7日,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开幕前一天,7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的120多名代表齐集厦门,出席外商投资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座谈会。一位会议参与者回忆说,当时有西门子、强生、摩托罗拉等15名企业代表发言,众口一词要求中国政府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而此前“两高”的司法解释已经研讨多年,征求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驻华商会代表在内的各方意见,先后曾五易其稿。
加入WTO并履行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鼓励知识和技术创新并对创新者权益进行保护,都是无可争议的行为。但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是一种保护垄断的行为,所以应以博弈论的观点,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审慎平衡其中利弊。
按照西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流观点,知识财富与物质财富多有不同,物质财富一人有所得,另一人必有所失,而知识却是“正和游戏”,知识的扩散、传播与共享,大家彼此都得到了比交换之前更多的东西,这也就是为什么迄今人类知识主要不是通过产权转移形式传播的缘故。即从整个社会范围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只能改变创新收益的流向,不能促进创新数量的增长,相反,知识的传播更有利于知识“红利”和技术创新的增长。
另一方面,从消费者利益角度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该放在反垄断之后考虑,或者至少与反对垄断、促进竞争在同等地位考虑。事实上,在美国国内,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经常会站出来挑战某个凭借知识产权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司法部诉微软公司即是其中著名的例子。2004年7月出版的《比较·第十三辑》发表了曾任职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杰雷米·布罗一篇文章,就此解释说:“竞争政策的目的是促进市场经济和效率,而不是为竞争者的利益服务。”他还引述美国前财政部长萨默斯的话说:“贸易政策的目标之一,是让消费者能够以竞争性的价格买到满意的产品”——这与美国人指责中国贸易倾销时所传递给中国的态度多么的不同。
中国是科学技术水平和民众知识水准仍然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中国尚未建立起包括国内外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平等谈判的市场规则和公共政策形成机制。然而,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及其国家政府、中国企业的贸易对手,以所谓国际惯例、WTO条款和他们自己都不真正相信的贸易理由,促使中国出台了世界上最严格和最有倾向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一个法律,如果是社会博弈在扭曲了的权力结构中所达成的,它就可能以法律形式侵犯社会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