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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答本报记者问


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后,第一次颁布的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请问《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颁布实施的?

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工作部署,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版权保护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著作权法的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2002年初,国家版权局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参考了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起草了《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多次修改、反复研究论证协调,于2004年12月提交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问:“著作权集体管理”对于我们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有什么意义?它与普通人有关系吗?

答: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一般由权利人自己行使。集体管理制度是有效实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志。集体管理在实现和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作品使用人提供了使用作品方便畅通的渠道,有利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广泛迅速传播。可以说,集体管理制度在广大著作权人和众多作品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了顺畅便利的桥梁。
欧美发达国家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近200年的历史。目前,欧洲各国以及美国、日本等已建立了相当完善的集体管理制度,集体管理的范围也从最初的文学、音乐扩展到美术、摄影、电影以及网络、多媒体等领域。

问: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如何保证使用费的有效收取和转付?

答:按照《条例》规定、依法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设立的条件包括:不少于50名权利人发起;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提交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以及转付使用费办法草案。
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30
日内将登记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障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条例》明确规定,收取使用费的数额主要应根据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使用费收取标准通过协商确定,并且该标准应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费用,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全部转付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问:集体管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条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如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有效监管?

答:集体管理组织将众多权利人的权利集中起来管理,对某一种权利行使具有相对垄断性,因此为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损害权利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条例》从五个方面明确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第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维护权益的手段、途径做了明确规定,以实现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利益关系的平衡;第二,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的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使权利掌握在作为会员的权利人手中;第三,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第四,规定了使用者和其他社会组织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第五,规定了规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各项制度。

问:国家版权局将采取哪些措施来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答: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负责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为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国家版权局将在近期依照《条例》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大力推进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筹建审批和人员培训,包括对现有集体管理组织的重新
审核备案工作。
国家版权局还将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新《条例》,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原作者:

来 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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