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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的原则


有这么几个案例:案例一,侵权行为人将他人横向排列的文字注册商标改为竖向排列使用;案例二,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大写字母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小写字母商标使用;案例三,侵权行为人将他人左文字、右图形构成的注册商标改为左图形、右文字的商标使用。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上述行为构成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呢,还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俗称“冒牌”,指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联系与区别何在?二者相同之处都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二者的区别:一是使用的商标不同,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二是商品不同,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三是责任不同,前者除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一般只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存在的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需商标完全相同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即认为假冒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完完全全相同,包括大小、字体、排列、组合、颜色甚至商标标识的制版、印刷、质地以及使用位置等;

误区之二:认为需商品完全相同,即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要完完全全相同,如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药皂,他人在消毒皂上使用,则二者不是相同商品,再如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劣次,一些观点就认为该商品与被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相同;

误区之三:认为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同时必须同时假冒企业名称,实际上,确实有一些侵权人不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且同时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但冒充他人企业名称并非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构成要件;

误区之四: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范围理解不完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仅包括生产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还包括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误区之五:认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一定构成犯罪。事实上构成商标犯罪的要件除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外,还须考虑情节因素,如非法经营额是否特别巨大、行为人是否累犯、所侵犯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等。如果没有这些情节因素,只需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认定的原则和标准
1.关于相同商标的判断原则和标准。一是整体视觉原则,即假冒商标只需在整体上、主体上与注册商标相同即可,不必考虑极细微的区别如字体、颜色、排列、大小等;二是多数认同原则,即以多数普通消费者的认知结果为判断标准;三是第一印象原则,简单地说如果某商标大多数普通消费者第一眼看上去感觉与注册商标无区别,则可以认定为相同;四是前后混淆原则,即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在市场上看到假冒商标而忘记了先前看到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则此事实可以作为判断两者为相同商标的依据之一;五是:添加不影响属性“原则,简单地说,如行为人将他人注册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组合使用,如果他人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明显高于自己的注册商标,则仍然可以认定组合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为相同商标。

2.关于相同商品的判断原则和标准。一是名实核对原则,也就是说名义上不相同的商品名称可能是相同商品,而名义上相同的商品名称却可能不是相同商品,前者如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行为人如果使用的商品为香水、口红等,同样判定为相同商品,后者如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化妆品,行为人销售的商品自称是化妆品,实际只是一般的化妆用品如梳妆盒等;二是商品质量好坏不影响假冒行为的认定,也就是说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无论是劣于抑或优于被假冒商标的商品,均不影响假冒行为的认定,如果该商品属于伪劣商品,则属侵权责任竞合,还可以追究其产品质量责任;三是商品的档次不影响假冒行为的认定,如商标注册人在不同档次商品上使用不同商标,行为人即使在较低档次商品上使用较高档次商品上的商标,仍然构成假冒行为;四是商品的装潢、包装形式不影响假冒行为的认定,即使行为人生产的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商标注册人的有所不同或较大差异,仍然构成假冒行为;五是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是否实际生产、销售不影响假冒行为的认定,如一些商标注册虽然未生产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行为人先于其生产该商品,也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3.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认定。商标标识的材料、质地、颜色、大小与注册商标标识即使有所区别,也不应影响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认定。

4.其他。冒用注册人的企业名称、包装等,不是构成假冒行为的必要条件,但如果行为人还存在上述行为,则可以作为情节严重的因素。对于构成商标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未构成犯罪的,则依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开头提到的几个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均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一般商标侵权行为。


原作者:

闫卫国

来 源:

中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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